管制视频网站,国家法规不应草率出台

2008-03-11 06:00:38
IT时代周刊 2008年5期
关键词:独资法律法规单位

老 杳

距离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两部委在2月3日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给出了《规定》的具体解释:《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

为所有民营视频网站高兴的同时,还要多问一句: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是可以随便解释的吗?

《规定》之所以在业界引起如此轰动,关键在于它的滴水不漏。按照《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所有从事视频运营的单位均须申请许可证或备案。

仔细看看《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者须具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条件,也就是说《规定》已经明确规定想在中国从事视频业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令所有视频网站感到死期临近。

此前,笔者曾经提到:作为新一代媒体的代表,国家肯定不会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授权,就从事这一项影响国计民生的服务,但也可以肯定的是,像优酷网这样的行业领先者,国家也肯定会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放行,新浪、搜狐在法律意义上都不是国家控股或国有企业,一样可以从事互联网新闻的产业,国家出台网络视频的服务规定意在规范行业的发展,如果认为国家希望借助《规定》由国有控股或国有企业接手网络视频则肯定是错误的。

为民营视频网站大赦本没有错,关键是以这种解释,特别是答记者问的方式放行是不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亵渎?如果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在制定《规定》之初便已经有此考虑,为什么不将相关解释作为附录一同发表?如果二者在《规定》发布之初并不准备将民营视频网站放行,法律法规刚刚发布一个月便出台解释是否意味着中国法律法规的朝令夕改?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公布一个法律法规就应当如此轻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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