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去年《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时,我单位开始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近日,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单位决定继续录用部分员工,同时,对于一些工作业绩不好,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员工,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律上有什么具体规定?我单位应当如何依法开展续签工作?对不予续签的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齐阳/北京
专家解惑
齐阳: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众多用人单位都依法修改、完善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文本及规章制度,并重新与劳动者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时至年底,眼看年初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各用人单位也纷纷开始准备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同贵单位一样,实际中,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业绩情况、胜任能力等方面,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通常,在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留用劳动者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续订手续的办理都会比较顺利;但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办理便立即成为让用人单位颇为头疼的问题。一旦有所疏漏,便会引发劳动争议。
在此,笔者结合相关劳动法规,就劳动合同的续订环节总结了以下操作程序及关键点,供用人单位参考。
1、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此外,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就此简化程序,否则,当出现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需时间跨过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时,即进入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转为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的对价是不一样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
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例如,女工“三期”期间、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
另外,如果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通过平等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约定作出修改,用人单位应当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