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亮剑”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锋芒所向,直指不法用工企业,条文几乎涵盖了所有当前具有普遍意义的劳动纠纷类型。它使仲裁、法庭、工会等机构处理劳动纠纷的方式简单化,执法方式数量化,经济惩罚标准化,规章制度程序将更加严格。如第4条,开宗明义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惩罚。比照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劳动合同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惩罚性条款增多,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量化性经济处罚规定。如果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很可能踩到雷区。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如下情况将予以处罚: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同时,罚款标准也十分明确。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些企业曾经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可以逍遥法外,随意处置员工,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投诉,也会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了了之。这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已成昨日黄花,《劳动合同法》对此已经明确罚则。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个别企业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换取发展的现状,已经出示了黄牌。以前,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缺少规范和细化,而从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开始,任意驰骋的“广阔天地”就会变成“雷区”,HR工作者不能不小心仔细啊!
工会维权
《劳动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突出了工会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总工会于7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全总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介绍了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并表示工会将依照《劳动合同法》,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在会上答记者问时强调,这部法律多处赋予了工会参与的权利和监督权利。
如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四项内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53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集体合同。
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请诉讼。
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此外,还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裁员要听取工会意见”等条文,也为工会走到台前做了具体规定。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透露,目前我国有2.4亿职工,而工会会员仅为1.7亿,此外还有1亿多的农民工均未组织到工会中来。
《劳动合同法》大大提升了工会在职工维权中的地位。工会作为工人组织,从法律上被赋予了劳动者维权的职能,从而在组织上强化了企业员工的地位,同时对落实《劳动合同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劳企兼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从劳动力市场看,总体供大于求,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的不健全,职工固然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犯,企业同样也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新法实施后,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企业成本也会随之提高。 《劳动合同法》总体原则固然是向劳动者倾斜,但从长远角度看,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更要保护劳企双方的共同利益。
企业与劳动者是一种对立统一体,二者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劳动者需要法律的保护,企业发展也需要扶植,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协调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就营造和谐社会的目的来说,《劳动合同法》兼顾了劳企双方利益。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扩大了经济补偿范围,但补偿标准却没有大幅度调整。因而兼顾劳企双方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又一特点。
例如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这与买断工龄标准基本接近。另外,新法对于经济补偿还做了上限封顶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如果一个月均收入1万元的北京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5年,他可获得的补偿金是多少呢?是15万吗?不是!因为北京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按三倍来说就是9000元,按最多支付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计算,他实际获得是10.8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些规定,都是兼顾了劳企双方利益的。
即使企业裁员,也区分了不同情况。例如根据第41条规定,以下4种情况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规定为支持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将是一个考验——HR部门一定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企业才能运营顺畅,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