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国实施MBO

2007-12-29 00:00:00
中国市场 2007年1期


  摘要:本文从“管理层收购”在中国实施的利弊出发论证了在中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条件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代理成本
  
  麦克莱特教授是英国诺丁汉大学金融学的资深教授。在1980年首次提出并界定了“管理层收购”的概念。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MBO)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在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较为盛行,是杠杆收购(LeverageBuyout,LBO)的一种。杠杆收购通过高负债融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获得经营控制权,以达到重组该目标公司,并从中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财务型收购方式。
  
  一、在中国实施MBO的利弊
  
  1、实施MBO的好处
   MBO的确能治国企之病,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良方,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两点:
  第一是使国企经营者由“纯粹的代理人(打工者)”变成了所有者,实现了国企的虚拟私有化改革。第二是巧妙解决了经营者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过去,我们在实行“高级人才持股计划”、“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等改革措施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资金来购买企业股份。现在,MBO巧妙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允许经营者用本企业的资产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再用融来的资金收购本企业股份。
  2、实施MBO的弊端
  虽然MBO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MBO并不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万能良药,MBO在我国的实施同样也存在着弊端:
  首先,MBO交易中存在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与国有产权代表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其次,MBO可能论为一场“大洗钱运动”。中国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并不象西方那样来源于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非市场化任命”,甚至本身就是政府官员。在国企MBO中,官员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在目前对官员的权力滥用尚缺乏有效约束的条件下,不少MBO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权力资本的盛宴。再次,MBO完成后存在财务风险。MBO是一种杠杆收购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管理层自有资金仅占收购资金的10%到20%,在杠杆放大的效应下,企业财务风险十分显著。
  
  二、在中国实施MBO的条件
  
  MBO在我国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并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适合实施MBO。具体来说,适合实施MBO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且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商品流通等竞争性的产业领域,而对于大型的国有企业而言,若在整个企业范围内实施MBO涉及的资金过于庞大,一般很难成为MBO的目标公司。另外,即使中小企业进行MBO也有其必要的运行条件:
  确定合理的价格评定机制。在MBO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确立公平合理的价格,综合评定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潜力,比照企业的盈利能力,按照未来成长性估价。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上,缺乏MBO推行的制度保证。从国内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看,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具体到操作细节上如收购主体、融资等环节都有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在具体操作中可引用的部分规定只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和政策性的办法和条例,且各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具备统一性和立法的权威性。因此必须要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MBO有法可依。
  加强对MBO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MBO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 MBO之后企业财务风险加大等问题,一定要下大力度加强对MBO过程的监督,首先要加强MBO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包括详细披露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收购资金来源等)再有,加强对MBO之后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监督,遏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结论
  
  在日前召开的国资委监管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和党委书记李毅中表示,国资委将出台文字条例,对于国企MBO进行监管。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施MBO所面临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看到,管理层收购作为我国当前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种尝试,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我们需要通过这种尝试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道路,并继而促使法律法规的完善及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
  作者单位: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刘畅. MBO:产权之痒的良药?[J].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