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保人的角度谈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

2007-12-29 00:00:00于长永
中国市场 2007年5期


  摘要:本文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涵义出发,详细分析了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并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重要性;建议
  
  一、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认识
  
  从宏观的角度分类,保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产险;二是人身保险。其中产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而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本文所说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具有期限短(一般1年以下,也有很短的,如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仅有几个小时)和交费低(一般每份保单100元以下,也有20元的等)的特点,因此,也是一种大众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附加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内作为一种附加险。该险种主要有两大类,即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上保险。前者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专门为被保险人因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害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后者保障范围仅限于特种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例如电梯乘客意外上保险、旅游意外上保险、航空意外上保险等。
  
  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
  
  1.转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风险的需要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生活在世上,每个人都希望一生平安,但风险却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因风险的存在而变得脆弱和不确定,风险的存在和发生,给人们的心理、生命、健康和财产等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很好的转嫁风险,它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能,即用很少的成本,避免巨大的潜在损失。它能把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分散到所有具有类似性质风险的被保险人之中,即用“大数法则”来很好的规避因意外事故发生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2.解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后顾之忧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工作的环境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例如工伤风险,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死亡率每年为12%,面对这么高的事故死亡率,我们必须选择合适的方式保障自己,同时也为家人(父母、兄弟、姐妹及爱人和孩子)提供一份安全保障。人活着,生死、健康无法预料,面对必然的死亡,我们并不害怕,怕的是,有时候我们无法坦然地接受死亡的事实,怕的是在我们不该离开的时候,告别了亲人,怕的是不该出事的时候,我们却不能站起。如果万一不幸的事故发生到我们头上,如果我们没有任何保障措施,那么我们的父母、爱人和孩子有谁去照顾。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避险工具,能很好的转嫁我们的意外风险,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
  
  3.提升被保险人的人身价值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这既指人活着,也可指人死。人活着的时候,其价值的无限性由被保险人的未来收益决定,而一旦人死了,其价值的无限性可以由其投保的各种保险来衡量,投保的保险越多,尤其是人寿保险越多,其人身的死亡价值就越大。例如李嘉诚,在其看来,他的富有不在现有财富的多少,而在于它给自己购买了各种保险,他认为是保险使其变得富有,当然,这也是一种观念。有些人,一生可能也不能挣10万,那么由未来收益决定的其人身价值就很小,但如果他们用很少的钱,为自己购买几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他们的人身价值很快就会得到提升。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快速提升人身价值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能让我们临危不惧,心里安逸。
  
  三、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议
  
  1.选择有实力、服务好的保险公司
  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业在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总额、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以保险机构和保费收入为例:在1980年,我国保险费总收入才4亿元,而到2005年底,保费收入已近5000亿元,保险机构也从一家,发展到93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实力不同,服务的优劣也不一样,保险不仅是一种保障,而且更是一种服务,因此,我们在选择意外伤害保险时,一定要认真地选择保险人。因为,同样是意外伤害保险,不同的保险公司该险种是不同的,其差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例如,中国人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100元,而保险金额为3.6万元,而同样是100元保险费,新华人寿的保险金额为5.2万元,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所以,我们在选择时,必须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选择合适保险人。
  
  2.选择合适的险种,进行恰当的险种组合
  不同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及平时外出机会,决定了我们每个人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不同保险公司的这种产品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好几种这种产品。例如,泰康人寿的“全家福”、“学平险”等。那么在选择时,我们就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环境和条件“量身定做”,选择合适的产品;另一方面,进行恰当的产品组合,因为,保险毕竟是一种消费品,投保的过多,造成资源浪费,过少又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而且其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死亡或伤残给付金,另一部分为医疗费报销。不同的保险公司,两者的结构比例是不一样的,例如:中国人寿100元保险费,保险金额为3.6万,其中3万为最高伤残或死亡给付金额,而6000元是医疗费最高赔偿额,而新华人寿的最高死亡或伤残给付金5.2万元,医疗费最高报销额为2000元。因此,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就必须选择恰当的产品组合,确保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和利益保障。
  
  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一般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24小时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或受益人有责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通知的除外)。保险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三个原因:一是为了事故查勘的需要,收集必要的证据;二是尽可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三是为准备理赔节约时间成本。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客观上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可能因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重要的现场证据被破坏,而认为此事故责任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拒赔或少赔,造成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与给付。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案,以便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查勘定损,为得到顺利理赔和自身利益的维护提供必要的条件。
  
  4.认真研读保单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保险合同一种要约,投保人只有接受保险单的权利,而没有制定或更改保单的权利。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士,如果不认真研读保险单,是很难了解产品责任及其功能的。在保险实践上,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正义甚至法律诉讼,大多是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单的误解产生的。认真了解保险的责任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既节约了时间成本,也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有利于双方的相互了解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然,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我们也不能畏难,对于应得的利益我们要据理力争,例如:短期人身保险是一种给付性保险,在医疗费上我们有可能获得双重的保障,这是和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明显不同的地方,这一点投保人一定要注意。
  
  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大学商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魏华林.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M].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