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德规范法制化途径的思考

2007-12-29 00:00:00李兰玉
中国市场 2007年5期


   摘要:德治和法治具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但现实社会中道德规范体系的作用却不断弱化。对此,本文在分析道德规范不力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道德规范法制化的途径进行思考,并极具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从而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道德规范;法制化;以德治国;依法治国
   所谓道德规范法制化,是公共权力道德治理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是指通过公共权力的确认,公共权力所有者将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转化为国家法律;另一方面,它指的是公共权力的道德治理活动本身受到法制约束,表现为法制化、经常性的道德建设活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现代,由于来自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负面冲击,道德状况或多或少地出现震荡。不可否认,我国目前也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自身需要和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依据现实的社会存在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构建个人的道德体系,从而使道德滑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阻止道德水准的不断下降,促使市场经济下新型道德观念的形成和优秀道德传统的发扬,因此就为法律进入道德领域,即道德规范法制化提出了需求。
  一、要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优秀道德上升为法律。道德的法制化首先是一个将什么样的道德法制化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根本职能在于解放、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大量积累物质财富、提高人们精神境界,为共产主义的实现准备条件,这就决定了我们采取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张岱年先生曾经提出了以爱国主义、团结互助、为人民服务、助人为乐、忘己济人、舍己救人为内涵和原则的“新时代道德规范”,即“九德”:公忠、仁爱(仁恤)、信诚、廉耻、礼让、孝慈、勤俭、勇敢、刚直。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更高层次上将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二十字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时至今日,新的时代诞生了新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民盟、民进联组会上,提出的“八个荣辱观”应成为我们当今社会的道德新规范。
  二、加强国家认可,将指定道德上升为法律。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历来都十分重视法律对推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1954年《宪法》就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以及男女平等等道德规范和要求,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1982年《宪法》除肯定和丰富上述内容外,还把更多的明显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规定纳入了根本大法。然而,从真正的意义上看,这些规范仍然是不够的,具体的讲,这种不足表现在宪法对道德的重视不足,没有上升到国家的政治方略与政治原则;在法律具体条文中,对道德的规定条目过少,并且模糊不具体。对此,应该适当完善立法,加强国家对道德规范的认可,将这些规范中常为人们忽视或重视但失范严重的部分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要适当加入一些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和有机结合。在其上升过程中,应包括三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活动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二是通过立法活动使一般的道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三是通过立法活动,确认某些道德规范对法律条文的补充作用。
  三、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法制化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则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制化的关键,只有使公民履行法律义务,道德法律化才能最终达到使公民遵守道德规范的目的,但公民能否忠实地履行这项义务,就和他们的法律意识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邓小平同志说过的,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但不犯法,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所以开展有关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有关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知识,使人人知法懂法,把遵守道德规范当作自己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培养、提高公民道德建设法律意识的主要方式。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潘剑锋.孝悌道德与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J].中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