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07-12-29 00:00:00王文岩
中国市场 2007年5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04BGJ011)“国际技术扩散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机制、效果及对策分析”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经济全球化下,策略性联盟作为跨国公司新型的战略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投资日益增多,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技术扩散、技术创新两个角度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并根据分析为我国有效的利用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实现技术赶超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技术扩散;技术垄断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跨国公司出于共享技术资源、降低研发风险、缩短创新周期等目的,纷纷组建不同形式的策略性联盟。特别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通过策略性联盟方式在我国的投资也不断增多。自1985年至2004年底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的投资总额为5112.465亿美元,仅2004年就高达196.07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32.3%。
  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的迅速发展,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其中,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内部技术转移影响因素及内部技术转让机制等方面的分析。而国内学者则侧重于对策略性联盟技术垄断机制和联盟内部管理策略等问题的探讨。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较为分散,并且均未从宏观角度分析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与一国技术进步的关系。对此,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并为我国充分地利用策略性联盟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提出政策建议,这对我国拓宽技术扩散路径,加快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
  
  1.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对技术扩散的影响
  促进了联盟内部的技术扩散。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的建立推动了跨国公司内部核心技术的转移。在传统的技术转移过程中,跨国公司为防止技术在东道国相关企业扩散,避免培植未来竞争者,往往对核心技术实施严格控制。而在组建策略性联盟之后,跨国公司为了新技术的联合开发会将其专有的核心技术免费提供给联盟合作者,使联盟内部的我国企业有机会接触和获得跨国公司内部的核心技术,提高了公司间的技术扩散的水平和速度。其次,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的建立促进了隐性知识的扩散。隐性知识是指跨国公司拥有不易复制或模仿的的各种内隐型知识。这类知识大都是跨国公司掌握的前沿技术,并内含于公司组织机构内部,只有通过人员的交流和个人的直接接触等方式获得。因此,我国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组建策略性联盟可以将对隐性知识的外部模仿转为联盟内部的学习,降低技术模仿的难度。
  形成了对联盟外部企业的技术垄断。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有利于联盟内部的技术转移和扩散,增加了内部企业的技术积累。但是,对联盟外部的企业来说,策略性联盟作为跨国公司技术垄断的一种方式,阻碍了新技术向联盟外部,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扩散。Borrus和Zysman(1997)指出:策略性联盟通过专利申请建立行业的技术标准,并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使联盟外部的企业不能通过合法许可实施“逆向工程”。同时,技术标准的排外性使联盟外部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来适应确定的技术标准,从而提高了行业的进入壁垒、降低了技术溢出的可能性,增强了策略性联盟对特定技术的垄断。
  
  2.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加快了我国企业的研发进程,提高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加快了我国企业的研发进程。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快速化和复杂化,使得科技创新的投入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风险不断加大。而我国企业由于研发经费不足,规模较小等原因,无法获得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全部资源。通过同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建立策略性联盟,共同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我国企业不仅能够缩短研发时间,降低研发成本,分散研发风险,而且还能够加快研发的进程,保证技术开发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提高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竞争优势的获得主要源于技术创新,而可持续性创新能力的形成则取决于研发水平。Nagarajan 和 Mitchell(1998)指出:策略性联盟是企业获得外部技术资源,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与跨国公司组建策略性联盟,我国企业能够跟踪和了解世界技术的发展方向与现状,在信息资源共享、技术人员交流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世界各国先进科研成果,并将获得的研发资源应用于自身专有技术的开发,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造成了我国研发导向扭曲、人才国内流失,减缓了我国技术创新的速度。其一,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扭曲了我国的研发导向。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研究机构建立策略性联盟,一般由跨国公司提供研究课题与研究方向,主要是为其产品适应中国市场而做的改进型研究,进行创新性的基础研究较少。据调查,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在我国的研发机构将54.29%的资金用于应用研究方面,31.79%投入在开发工作,而仅仅投入13.92%用于基础研究。研发投入比例的严重失调,扭曲了我国的研发导向,限制了我国企业研究开发能力的全面提高,从而阻碍了技术创新能力的形成。其二,跨国公司在华策略性联盟还造成了我国科技人才的国内流失,不利于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企业在同跨国公司组建策略性联盟,进行共同研发的过程中,由于跨国公司R&D 机构在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与国内企业、科研院所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会吸引大量中方高级科技人才的进入。王红领等(2006)研究发现,中国国内人才中最优秀人才的40%,优秀人才的45.7%都流向了外资企业,这种国内研发人才向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单向流动,使得国内的研发力量遭受很大损失,加剧了我国企业的技术依赖性和产业空心化,致使我国的技术创新速度减慢。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合作。首先,要“引进来”,即吸引大型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建立策略性联盟,争取入盟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以加快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化进程。对目前缺乏竞争力的我国企业来说,积极地参与跨国公司的技术研发活动,承担部分研究工作,即使不能主导先进技术的开发方向,也可以获取研发溢出和技术创新思路,并能从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受益。其次,要“走出去”,即鼓励有实力的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在海外创建技术研发的联盟,共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海外研发机构的建立使我国企业跟踪学习世界先进技术的前沿,建立和巩固自身技术开发的能力和优势,提高公司技术创新的效率。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出台反垄断法,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的技术垄断。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当务之急就是要结合中国国情,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当借鉴WTO《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已有经验,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的保护,并尽快出台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以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的技术垄断。
  
  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研发结构,提高自主研发的水平。研发投入是反映一个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是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基础。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研发投入达到1843亿美元,占GDP的比重为1.35%,与发达国家2.2%的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通过税收优惠,建立多层次的R&D投入机制和有效的R&D资金分配体系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科研能力的差距。此外,在增加研发投入的同时,还要改变我国研发投入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有效调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者的比例,增加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
  改革人才机制,吸引人才回流。我国应对原有人才机制进行全面改革,从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到思想观念上进行全面解放,并通过创造能够真正吸引科技人才的企业氛围、有利于实现高科技人员自身价值的研发环境以及适当的薪酬刺激等措施来减少人才流失,吸引跨国公司策略性联盟内部高级技术人才的回流。这部分的人才回流可以将外资企业经过长期积累、高额投入高新技术转移到我国企业,产生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能力。同时还可有效地防止“逆向技术扩散”,保持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从而尽快带动国内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
  作者单位:王文岩,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盛丹,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 ] Borr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