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业垄断所带来的特权、引起造成的社会不公正和不平等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必须打破行业垄断。本文从电信和广电对网络电视主导权的争夺,探讨反垄断应打破行业界限。
关键词:垄断;信息通信;三网融合
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导致行业分割泾渭分明,使整个行业成为垄断行业,在公用事业如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多行业中表现尤为突出。这既制约行业的发展、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最近上演的电信和广电对网络电视主导权的争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反垄断必须打破行业界限。
一、行业垄断阻碍了市场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广电角度看凡是视频方面的内容,都由广电部门进行管理,只有广电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才能发布内容。而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认为,网络视频是互联网内容和技术的延伸,自然属于信息产业部的管理权限范围。在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视频点播(VOD)划分在增值电信业务类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之中。而且,在即将送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电信法》中,也指出:“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输、发射、接收或者处理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的活动”,明确地将图像涵括在电信业务之中。这种人为对行业的划分已经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宽带技术的发展,在电信和广电之间形成了模糊地带,IPTV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打破了广电和电信的界限。按照原来的划分,网络电视是视频的东西,属于广电部门,广电具有内容发布权,只有广电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才能发布内容;同时网络电视又属于互联网内容和技术的延伸,属于信息产部的权限范围,因而恰恰是电信和广电业务的一个交叉点,导致这块业务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现在也成为一个疑问。
网络电视的推出涉及电信和广电两大部门,同时又由于它是新型业务,国家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究竟有什么部门管理也没有明显的界定。因此,IPTV处于一种政策的“模糊地带”。对其管理权的确定既涉及对电信部门也涉及到广电部门,某些方面还要涉及到文化部门的一些管理职能,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就由文化部核发。总的来说,目前IPTV涉及到很多部门的职能协调问题。由于政出多门,目前IPTV尚属于政策的灰色地带。据了解,一家企业要想开办网络电视频道,需要四个证书,分别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证和移动增值业务许可证。这就导致多头领导,各部门似乎都想管IPTV,但又有各自的局限,不利于网络电视的发展。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广电部门目前掌握了IPTV政策的大部分话语权,其制定的标准自然是从广电企业的角度出发,电信运营商在这样的标准面前无疑处于劣势。向电信运营商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社管司负责,即使电信运营商申请牌照,获批的几率目前非常小。最近广电只发放网络电视牌照给广电系的企业就是很好的例证。这种人为的行业划分,限制了网络电视的发展,不利于打破行业垄断,最终既损人又不利己。
二、打破行业垄断构建面向未来的《信息通信法》
网络电视的出现再次引起人们对三网融合的关注。在三网中,目前计算机网和电信网已经完全融合,而广电网和电信网由于受政策的限制,人为地将两者分割开来,严重地影响了类些网络电视这样的业务发展。应该废除现在广电与电信之间人为分隔的政策界限,实现三网融合,推动市场的发展。
从国际来看,三网融合已经成为行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欧美各国在上世纪纷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广电业务与通信业互相渗透,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1984年4月,英国议会通过了1984年电信法。根据这个电信法的规定,英国成立了电信管制局(OFTEL),其主要职责是对电信业进行统一管制。但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通信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不断“融合”,给OFTEL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与责任,也使得OFTEL对一些新业务以及交叉业务的监管处于尴尬局面。为了确保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也为了确保电信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英国政府及时把握住这种变化。英国政府认识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三者的技术、业务和网络日益融合,因此有必要实行统一监管,以提高监管水平及减少繁多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协商事务,节省资源和时间。基于此2000年1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通信新未来”白皮书,透露了建立通信行业统一的独立监管机构的意图。从2001年开始,就着手对现行的监管机构进行重组。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批准了《通信法草案(Communications Bill)》,《通信法》取代了1984年《电信法》。根据该法设立新的独立的统一监管机构OFCOM(通信管制局),OFCOM是对原来五家监管机构(电信管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BSC)、无线管制局(RA)和无线通信局(RCA)进行整合而成,其成立是确保对信息通信市场的统一监管。
美国在其《1996年电信法》中,打破了由原来的法律所设置的长期以来使电信业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的困扰,允许电信与广电互相渗透,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方面的竞争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其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直接酿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从电信运营到硬件制造、软件开发、网络通信、因特网服务、广播电视等信息业务各个领域内的收购兼并风潮,加深了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达到了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此外欧盟在2001年颁布新的“管制框架”,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电信服务和网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新的“管制框架”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度适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随后,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欧美不仅在法律上推动三网融合,而且为覆盖范围更广的信息通信业发展埋下了伏笔。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信息技术(IT)和通信技术(CT)的结合就成为信息通信技术(ICT)。信息通信技术是当今世界发展速度最快、覆盖范围最广、渗透性最强、应用最广泛的一个高新技术领域,同时也是推动全球信息通信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信息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而且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信息的共享,对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意义。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加快发展信息通信业作为提升本国核心竞争力、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目前在电信方面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仅在2000年9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我国的电信行业进行规范。该条例对我国电信市场的发展功不可灭。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技术的发展,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和未来形势发展,因此出台新的政策适应未来的发展迫在眉睫。同时也应该看到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仅有《电信法》也不能满足未来的发展。这是由于《电信法》还没有逃脱电信的框架,还不能把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一切业务涵盖进来。因此我们应该高瞻远瞩,摆脱囚于电信这个内涵,制定一部超越《电信法》的大通信法律。现阶段我国《电信法》还处于审稿和讨论阶段,这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机遇。我国应该乘《电信法》还没有最终定型之际,着手制定一部面向未来的《信息通信法》,使我国不仅在信息通信方面的法律走在世界前列,而且从法律上完善我国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环境,依靠法律推动我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我国在信息通信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该法在内容上不仅将现在的三网、四网(包含电力网通信)全部业务涵盖进来,而且还包含全部信息通信内涵。此外还应留有余地,为今后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空间。
三、废除产业监管机构,建立独立的、权威的、超越行业监管机关的反垄断机构
目前我国正处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之中,这为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提供了契机。在《信息通信法》的框架下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类似于英国OFTEL和美国FCC的独立融合监管机构,负责对信息通信业的统一管理。另外借鉴我国已经相继成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因此比照它们,笔者认为设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国国家信息通信业监管委员会,其监管范围涉及现在的三网业务和今后的信息通信业技术的全部。具体设想如下:
针对我国的特殊现实情况,将国家广电总局一分为二,广电中有关网络运营和市场管理部分拆分出来,保留下来的部分专门从事内容的制作和内容的审核。以现在的通信管理局为基础,将广电总局拆分出来的部分并入通信管理局,再将现在分散于其他部门中涉及到信息通信技术的监管权限也一起并入,组建我国独立的统一监管机构——国家信息通信监管委员会。其监管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信息通信内容。对于机构设置本着高效率和有利于对市场监管,可在各省市设立分委员会,并实行垂直管理,在经济发达和信息通信业竞争很激烈的省辖市设派出机构。
在当前全球电信业面临转型挑战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是时代的潮流。我国政府应该打破目前这种人为划分的行业坚冰和垄断,形成一个公平、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以信息通信技术带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最终使我国实行跨越式发展,不仅在信息通信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而且也是世界科学技术的强国。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贸经系
(编辑 雨露)
参考文献:
[1]吉亮.IPTV管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