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2007-12-29 00:00:00殷仁胜贾孔会
中国市场 2007年14期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权保护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一方面二者具有同一性,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决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二者又具有互促性,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构建和谐社会是充分实现人权的力量源泉。
  关键词:和谐社会;构建;人权;人权保护
  
  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谓人权是指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权利、自由。由于这种权利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以它既具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循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是没有区别的;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在我国,对人权属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转变的过程。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于我国意识形态方面长期片面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民族性,忽视了人权的普遍性,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宣扬的是资产阶级的利己主义思想。受这种片面性的误导,长期以来我国只讲人的斗争性,忽视政治人权的重要价值地位,其结果是人权问题变成了敏感的政治问题,一直未能进入我国法律的范畴。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参与的国际人权事务日益增多,与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也日渐加深,我国在人权法制和人权思想启蒙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首先是我国以《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形式正式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践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这一宣言表明了我国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决心和诚意。其次,我国在国际上还陆续签订和参加了一系列旨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等。再次,在国内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正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专门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条款。为了配合宪法这一条款的实施,我国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中也增加了人权保护条款,诸如,取消刑事类推制度,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吸收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上纠正长期羁押现象;行政立法和执法中重视“以人为本”,采取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废除收容审查制度,改革救助制度;等等。上述事实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