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问题是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土地是农民的生存资源和生活资源。我们的法律制度对土地如何安排、配置、保护,又应该如何建立有效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制度?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现代化建设大致经历了工业化时期和城市化时期。农民在工业化时期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为工业化铺路。城市化高潮时期,又以土地作为贡献。以致今天我们看到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城市不断扩张,农民大量涌入。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城乡和谐,城乡统筹需要资源支撑,按发展城市的方式发展农村是行不通的。需要通过农村增量资源,来实现平等的无歧视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就涉及到农村的土地问题。应有序地让土地进入市场,包括宅基地,由福利性宅基地转向市场化的宅基地制度安排。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不断变迁的。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运动后,在极短的时间内消灭了土地私有权。直到1982年《宪法》中正式确定两大所有制,之后的法律包括《物权法》都肯定了这一制度。
从集体生产集体核算到上世纪80年代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没有法律相应调整的情况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才由全国人大的《农村承包土地法》加以确认。
目前,建设用地这一块至今没有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权,首先在经济特区实现突破,在上世纪90年代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制度,形成了国有土地可以流转、而集体所有土地不能流转、宅基地也不能流转的局面。
现在的问题之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不改?进一步讲,所有权怎么行使,谁说了算?哪个法律规定这些人可以行使这个权限。《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集体讨论决定。但由于人口的流动性,无法实现集体决定,最后还是村干部说了算。
第二个问题是所有权的流转问题。《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那么集体土地当然也是可以依法流转。国有土地流转有一系列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却没有依据,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土地市场。广东出台地方法规,允许集体流转,但只是解决了使用效能,没有解决担保效能,无法实现融资功能。集体土地无法融资,于农村无利,于城市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