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废改要根据国情实际,逐步进行,否则不仅难以实现平等,反而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
李 生(农业部政法司副司长):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首先要充分发挥法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我们要从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事情抓起,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障城乡人民的平等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在保障城乡居民平等权利的落实方面做得还不够,各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的前提下,我们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决策,这为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载体。
平等权利不是实现毫无差别的权利,宪法反对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在具体制度上应有不同的差别。在平等发展上的差别,不是由立法者主观决定的,而是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人口多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法律废改要根据国情,逐步进行,否则不仅难以实现平等,反而会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
我们要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包括生产经营自主权、宅基地等,不断完善《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农民权益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是侵犯农民权益的事件却屡有发生。我们一是要坚持农村承包权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三是逐步确立城乡统一的平等就业制度;四是健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落实好“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