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2007-12-29 00:00:00齐海鹏
中国集体经济 2007年2期


  摘要:日本的“共济”和“国民年金”制度、波兰的农民退休制度、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制度和加拿大的农民所得政策,都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较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具体内容和操作方法不同,其积累的许多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经验教训值得研究,而从中获得的诸多启示,对中国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比较分析;启示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农民人口多,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立和完善,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西方工业化国家已普遍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农民与其他从业者享有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从世界163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看,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其中,有相当数量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本文通过对日本、法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经验,从而为研究和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参考或借鉴。
  
  一、日本的“共济”和“国民年金”制度
  
  日本于1946年10月至1950年7月实行土地改革,开始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土地制度。在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日本政府不失时机地引导了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1947年,在二战的废墟上,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合作组织法(农协法)。在这个法规的引导下,日本农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各种“共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1951年,日本“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宣告成立,标志着日本农村民办官助社会保险网络的形成。自1952年起,“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实施人身共济。其经办人身共济事业30余年来,在养老生命共济、终身共济、儿童共济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农村养老、疾病保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1986年底,日本建立农协共济事业合作组织约4000余个。
  日本的“共济”,实际上是一种互助互济事业。它以农民的相互扶助为目的,由相当数量的经济单位(成员)结合成团体(共济组织),来共同分担筹集共济保费的责任。在内部成员年迈、疾病、死亡或遇到灾害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共济组织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筹划,分级负责的制度。“全国共济联合会”负责共济系统的计划、管理和调整;制定新的条款办法、保费计算;确定共济资金的运用。共济组织的资金运用原则,是在确保安全和低利还原农村的前提下进行多种形式的有效运用,确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其手段主要有:办理各种类型的存款,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贷款信托业务,购买外国政府、世界银行及外国金融机构以日元计价的外债,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购买不动产等。所以,日本的“农协共济组织”的资金运用领域是非常宽的,为“共济组织”资金增值提供了保证。
  由于各类商业保险能灵活的适应不同层次的农民的需要,日本政府鼓励农民在参加“年金”、“共济”的同时,参加信托银行、生命保险公司、邮局等办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这样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使日本农民的社会保险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保险网络。
  
  二、法国的“农业社会互助金”制度
  
  法国农村社会保险是由“农业社会互助金管理处”管理,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形式来实现的。“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主要保障范围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家庭补助。参加保险的人数逾600万,占法国总人口的10%左右。
  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由多方面构成。第一,农业人口所交纳的各种保险金。这种保险金包括两种:一种是职业保险金,含疾病、工伤、残疾、丧偶、死亡、年老、生育、失业和家庭补贴等各项目;另一种是附加保险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卫生和医务监督等。第二,人口补偿,即投保人比例较高的保险项目有义务在财政上支持投保人比例较低的项目,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28%左右。第三,家庭补贴,它由全国家庭补贴金库提供,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第四,国家财政预算补贴和国家对家庭的补贴,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4%左右。第五,部分税收政策上的补贴,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27%左右。从总体上看,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占3/4左右,国家予以支持的部分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