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转型期,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呈现新的情况。通过从劳动合同、企业规章、职工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企业工会和争议调解等方面的分析,来探讨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表现以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和谐
2006年7月劳动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创建活动。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直接影响着企业劳动关系的状态和走向。企业劳动关系也在进行艰难的转型,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矛盾化的态势。认真分析当前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问题,对于寻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对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当前,许多企业都能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形式、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单方面制定和出示,根本不进行协商。许多劳动合同虽然订有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要求,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企业管理层认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雇佣者与受雇佣者关系的只占10%,认为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的占43.3%,认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占12.2%,认为是合作伙伴关系的占34.4%,可见许多经营者仍然把劳动关系管理完全当成企业一方的自主权。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开除或辞退职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二、企业规章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据一项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市民关于《劳动法》的调查显示,半数被访者认为侵权最严重的行为是工作超时,其次是单位拖欠工资,更有一成多的人认为由于单位的特殊规定,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人身自由。团中央权益部开通的“进城务工青年咨询热线”显示,咨询内容中7成与侵权有关。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目前一些地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
从当前企业的劳动管理看,存在着擅自规定劳动时间,非法招用童工,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自由流动,降低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缺乏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罚款,歧视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方面的问题,这些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恶化了企业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付出的矛盾性
目前普通职工工资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工资低,增长慢,增加劳动强度而不增加工资及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严重等,很多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和以各种所谓的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正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挑战和威胁。
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些企业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截至2005年3月底,陕西省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共拖欠92.67万名职工11.8亿元工资,其中,2004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