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始终难以达成一致。这一方面是由于恐怖主义概念随着行为在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恐怖主义的具体界定是主观的。在这种主观界定的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始终处于争论的中心。承认恐怖主义界定问题的主观性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恐怖主义这一现象背后的冲突与斗争。
[关键词] 恐怖主义界定 合法性 正当性 主观性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2-0090-06
2006年9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有关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反恐战略》,以协调和加强联合国各个成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努力。这是联合国192个成员国第一次就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战略达成一致意见。决议强调,为最终达成全面的国际反恐公约,成员国将尽一切努力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制定“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
恐怖主义的界定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学者们公开争论的焦点。迄今为止,林林总总的恐怖主义定义多达一百余种,…而一个准确、明晰、得到国际共同体接受的恐怖主义定义始终难以确立。恐怖主义定义之困难,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恐怖主义概念所指向的行为,其行为主体、行动方式、目的和对象呈现出了不同的面貌,对其含义的概括相应地带有局限性;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恐怖主义定义成为了价值判断和利益争夺的结果。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由于只有国家才具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权始终掌握在国家及其代理人手中。在否定非国家行为体具有使用暴力的合法性前提下,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某一类行为是否正当、是否构成“恐怖主义”进行判断。而从事“恐怖主义”的个人或组织坚信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也增加了界定工作的难度。恐怖主义在“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两个相互关联的命题影响下演变成了一个融合了感情倾向和意识形态倾向的概念。
恐怖主义语义的历史演变
使用在今天看来是“恐怖主义”的如劫持、暗杀等手段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其他非纯利己性目的的做法古已有之,绝非今日之创造。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色诺芬笔下的“攻心战”、罗马帝国台比留(Tiberius)和卡利古拉(caligula)皇帝的暴政都被定性为恐怖主义。
由“恐怖”(terror)而衍生的“恐怖主义”(terrorism)一词源于法语。它是18世纪90年代新创造的一个词汇,但很快就被英国借用,以说明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所采取的系统化威慑政策。当时执政的雅各宾党人为维护自身权威、恢复社会秩序,运用大规模暴力镇压叛国分子、持不同政见者等“人民公敌”。罗伯斯庇尔当时坚持认为,在革命时期,美德只有和恐怖结合才能保证民主的胜利。他十分直白地表示,“缺少美德的恐怖是罪恶,而失去恐怖的美德则显得软弱无力”。在大革命期间,以冷酷著称的巴黎刽子手亨利.桑松曾将2700多人送上了断头台,王室统治时期的名流显贵们几乎无一能够幸免,这其中也包括后来被政变推翻后处死的罗伯斯庇尔。
如果说雅各宾党专政可以划归到以国家政权为主要行为体,针对一切敌对的个人和组织实行的“国家恐怖主义”的话,那么大革命以后的一些恐怖主义活动则同其当代意义更为接近,即个人、团体和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针对国家政权或社会公众进行的暴力活动。
由于法国大革命动摇了君主专制统治的基础,欧洲反对王权的斗争日趋激烈。在专制统治最为腐朽的沙皇俄国,接受了皮萨凯因(Pisacane)思想的极端民族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针对政府官员、王室贵族乃至沙皇本人的暗杀活动愈演愈烈。1881年3月1日,一个名为“人民的意愿”(Narodnaya Volya)的秘密小组经过周密安排,向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车队投掷炸弹,将沙皇当场炸死。这一事件强烈地刺激了欧洲其他国家的无政府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采取类似行动。其中,以反对奥斯曼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统治的活动最为激烈。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双方实力悬殊,抵抗活动多采取爆破、投毒、暗杀等方式进行。当局将这些反对派的暴力活动统称为“恐怖主义”。1914年6月28日,一个名叫普林西普的塞尔维亚青年学生刺杀了奥地利王储斐迪南大公。这一震惊世界的事件成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
从一战结束到20世纪30年代,“恐怖主义”的含义又发生了改变。它不再指代无政府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针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暴力活动。此时的恐怖主义被用来描述专制政权及独裁者对公民滥用暴力,尤其指意大利法西斯党和纳粹德国在国内实施的大规模镇压行动。
二战结束后,恐怖主义活动的中心从欧洲转移到了第三世界殖民地地区。在动荡不安的巴勒斯坦地区,激进的犹太复国主义者为了实现建立一个独立的犹太国家的愿望,向当时的英国殖民统治当局发动了暗杀、爆破、投毒、投递邮件炸弹等各式各样的袭击活动。这些活动对英国殖民者最终撤出巴勒斯坦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犹太复国主义者的袭击对象也包括了大量巴勒斯坦人,这就构成了日后巴以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色列建国后,中东地区局势由于阿以、巴以矛盾而剑拔弩张。在针对以色列的历次战争中,阿拉伯国家始终处于劣势,这促使部分阿拉伯人开始考虑采取更“有效”的斗争形式。1968年,解放巴勒斯坦联合阵线劫持El-Al飞机。这一事件被看作是当代恐怖主义形式的分水岭。恐怖主义第一次将普通大众作为了直接的影响对象。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上,巴勒斯坦“黑色九月”组织制造震惊了世界的绑架人质事件,11名以色列运动员在这一事件中死亡。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美国单极霸权的逐渐建立,“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进入了国际恐怖主义议题的中心。美国国务院在每年一度向国会提交的《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中都会详细讨论世界各国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将反美国家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相联系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古巴、朝鲜、叙利亚、利比亚和苏丹等国至今仍被列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
“9·11”事件使得恐怖主义的影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反恐被提升到了国际安全的核心议程中。制定一个能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恐怖主义概念是保证反恐行动一致性和连贯性的重要条件。然而,正是在具体的概念界定上存在着诸多困难。
恐怖主义界定问题的难点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定义是:“为强制性恐吓,或者更全面地定义为系统地使用暗杀、伤害和破坏,或者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于它的目标。”美国国务院的解释是:“由组织或代理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常这种行为是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
以上这些定义均从不同立场、不同方面对恐怖主义进行了界定。众所周知,概念是从特定情形或事件中得到或推断出的一般性想法。对一个概念的合理界定应该揭示构成其内涵的关键因素(key element)。在界定恐怖主义概念时,人们普遍关注的是行为主体、行动、目的和对象等四个关键因素。但正是在这几个关键因素上,人们难以达成共识。
1.行为主体:国家v.s.非国家行为体
以国家作为直接行为体的“国家恐怖主义”是否成立是恐怖主义概念争论中的一个焦点。《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政治学界的权威辞书。这两种定义方式都表明,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集团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实施恐怖主义的主体。1984年第39届联大通过了第159号决议,“不允许国家恐怖主义政策并不允许各国采取旨在破坏其他主权国家社会政治制度的任何行为”,对于在国际关系上日益频繁地使用国家恐怖主义“深表关切”,明确禁止国家采取恐怖主义的政策和做法。而美国国务院的定义将恐怖活动的行为主体限制为“组织或代理人”,从而将恐怖事件的制造者限于非国家行为体,排除了国家直接从事恐怖活动的可能性。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部分学者主张将行为主体限制为非国家行为体,否则任何一场战争都可以被看作是恐怖主义。他们承认,恐怖主义常常得到国家的支持,美国国务院每年也在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列入了“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名单。但这部分学者坚持认为,这种支持行为是隐秘的,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对库尔德人的屠杀、美军空袭贝尔格莱德农贸市场是违反常规的异例。现代国家有遵守《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有关战争行为的国际条约的义务。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也认为,国际法已经明确了国家使用暴力的规范,因此关于国家恐怖主义的争论“应当搁置了”。
2.行动与目的间的关系
如果说在界定恐怖主义问题上有一些共识的话,即是人们都同意恐怖主义是以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主要行动手段的。由于在行为主体上存在的分歧难以弥合,部分学者转而以行动手段来界定恐怖主义。兰德公司的詹金斯就认为,恐怖主义应该“以行动的本质,而不是以作恶者的身份或者其作恶原因的本质来定义”。这种定义方式十分聪明地回避了对恐怖主义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的纠缠。
现有国际规范越来越趋向于拒绝使用暴力的、非常规的方式达成正当的或自以为正当的目的(如民族解放、反对霸权、宗教目标)。这一趋势为界定当代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实践中对抗双方实力悬殊、力量极不平衡,恐怖主义一度被认为是“弱者对抗强者的武器”。人类作为有意识的行为者,不存在脱离目的的行为。目的能否证明手段的正当(can ends justify means)是界定恐怖主义时必须正面回应的问题。
3.对象:“无辜者”与非战斗人员
恐怖主义的袭击对象通常被认为是“无辜者”和非战斗人员。
从历史上看,恐怖主义的袭击对象有所变化。传统的恐怖主义的打击对象范围是有限的,必须是敌对阵营的成员。有限制和有选择的袭击对象成为了传统恐怖主义的特征之一。在普通民众社会地位低下,传媒尚不发达的时代,袭击政府官员、王公贵族等政策的直接制定者所造成的社会f1913b43f206b6538b3bab0ce1b028ab82fcb0e712c8073608a502f11d0a90c8影响力远比袭击平民更为巨大。
毫无疑问,当代恐怖主义行动扩大了袭击对象的范围。劫持民用航空器是当代恐怖主义发端的标志。民航客机上的乘客来自世界各地。恐怖主义分子为了获得最大的公众效应而对袭击目标不加选择和区分,这种行为一方面的确获得了轰动效果,但另一方面也将恐怖主义推上了道德被告席。对无辜平民和非战斗人员不加选择和区分的袭击成为了当代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
然而,是不是只有对无辜的平民或非战斗人员的杀伤才叫做恐怖主义?如果是的话,那么“9·11”事件中对世贸大厦的袭击应该算作恐怖主义,但对美国军事中枢五角大楼的袭击呢?同时,“无辜者”是一个难以固定的概念。认定“无辜”的标准是什么?谁来认定“无辜者”?此外,民主国家的选民是否应该为自己国家的政策负责?以上问题无疑都增加了界定恐怖主义的难度。
使用暴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恐怖主义是“关于一种特殊暴力活动形式的理论化、概念化的描述结果”。恐怖主义必须依靠“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动来实现自身意义。因此,理解恐怖主义的关键在于理解暴力使用的问题。暴力冲突贯穿了整个人类历史,在这个过程中,使用暴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不断发生着变化。
1.使用暴力之合法性与正当性
在现代国际体系中,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承认国家垄断暴力的合法性。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在卡尔·施密特看来,合法性意指“在大多数公民认为是合法的情况下,一个给定的秩序是合法的”。然而,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仅仅是形式合法性,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对实质正当性的追问。实质正当性才是形式合法性的根基。从国内层次来看,国家垄断暴力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为限制“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而提供集体安全保障。国家间相互承认对暴力的垄断权和在面对其他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时使用暴力的权利。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合法垄断暴力成为了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国家对暴力的垄断排除了组织与个人合法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这对建立稳定的国际国内秩序具有正面意义。再加上当代恐怖主义活动对普通民众造成的巨大伤害,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了具有明显贬义的价值判断结果。“当某一组织或个人被认定为恐怖分子的时候,也暗示着已经做出了相应的道德判断。”
2.正当性的自我证明与宣传
维护独立自主和国内的彻底和平为国家垄断暴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然而,无论是反叛者、民族主义者还是宗教狂热分子,他们都积极地为自身使用暴力寻找某种正当性支持。
为了表明行为的正当性,首先,暴力实施者都与“恐怖主义”和“恐怖分子”的称谓保持相当的距离。早期的实践者们并不在意自身的称谓问题。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分子毫不掩饰地宣称自己是“恐怖分子”,其行动策略是“恐怖主义”的。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权力的加强,“恐怖主义”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形容敌人和反对者所实施的反政府和反社会罪行。20世纪40年代活跃在巴勒斯坦地区的极端犹太复国主义运动Lehi被认为是最后一个公开宣称实行恐怖主义行动纲领的组织。此后,无论是秉持何种目标、采取何种手段的个人和组织都敬“恐怖主义”而远之。今天,本·拉登及其“基地”组织仍然在不断宣称自己是保卫伊斯兰的“圣战者”而非恐怖主义分子。在当代,由于恐怖主义包含了明显的贬义,“恐怖主义只存在于旁观者眼中”。这种有意识的自我否认使恐怖主义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
其次,暴力实施者强调自身动机的正当性。在国内层次上,这种动机可以是争取权利或实施反抗;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分裂势力以:“民族独立”、“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为口号,从事暴力活动,典型的如车臣武装、西班牙巴斯克分裂组织“埃塔”和爱尔兰共和军等;冷战期间,以意识形态为由进行暴力活动的各种游击队和革命组织,如日本的“赤军”、秘鲁的“光辉道路”等;冷战结束后逐渐活跃的,反对世俗统治和现代价值观念、强调回归宗教传统的原教旨主义者等等。而在国际层面上,不合理的政治经济秩序,尤其是西方大国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造成大量第三世界国家的贫困化、边缘化以及西方文化的强势入侵,使得为数众多的人群有改变现状的要求。
第三,暴力实施者强调行动手段的正当性。由于对抗双方力量悬殊,采用和平的手段或常规斗争方式不可能赢得胜利,因此斗争者采取了暗杀、爆炸、投毒等非常规暴力斗争手段。非对称的力量对比导致非对称的行为方式,这在暴力实施者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当代恐怖主义分子并不看重暴力活动产生的直接物质胜利。他们通过突然的、难以防范的暴力活动最大限度地影响受众的心理,或者使人们保持对某一问题的关注。他们强调自己并非天生具有暴力倾向,是这个不平等、不公平的世界使他们走上了使用暴力的道路。
最后,暴力实施者强调袭击对象的正当性。这在部分宗教极端主义者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以极端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为例,他们认为异教徒只有两种选择,或者皈依伊斯兰,或者灭亡。他们主张以“圣战”的名义消灭一切“真主的敌人”。这种“非友即敌”的二分法赋予了他们袭击“无辜平民”以自我确认的正当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9·11”事件后,美国总统布什的一系列讲话与宗教极端主义者具有相同的逻辑。这种半宗教化的认识方式在推进“反恐战争”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3.正当性的主观认识冲突
对正当性的自我确认和宣传虽然没有改变行动的性质,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界对行动的主观看法。恐怖主义行为是客观的,但其定义却是主观的。
对暴力使用正当性的主观冲突体现了不同的人群由于宗教、文化、历史背景等因素而造成的分歧。至今,人们对于刺杀斐迪南大公的普林西普的历史定位仍有争议。在塞尔维亚,人们普遍认为普林西普是国家和民族的英雄。而在事发地波黑首都萨拉热窝的另外一些人看来,普林西普与十恶不赦的恐怖分子并没有区别。
另一个案例也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与袭击纽约世贸中心相类似的,1946年7月22日,右翼的犹太复国组织伊尔根(Irgtm)将炸药装人牛奶罐中运进了耶路撒冷大卫王饭店地下室,成功地制造了一起爆炸事件,总共造成91人死亡。如同纽约世贸中心被看作美国霸权的象征一样,当时的大卫王饭店也被认为是英国在巴勒斯坦的权力标志,殖民当局也在该饭店一翼设置了办公场所。伊尔根的领导人正是后来担任以色列总理的贝京。有西方学者说:“是恐怖分子把以色列送给了犹太人。”对于犹太复国主义者的这段历史,贝京说:“我们的敌人把我们叫做恐怖分子,……而那些非敌非友的人,……在英国的宣传影响下或出于习惯,也使用这个词。我们的朋友……具有历史眼光的也只用一个词来称呼我们:爱国者。”
同时,对正当性主观认识的冲突也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利益斗争。
由于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权力掌握在国家手中,因此是否将某一特定行为界定为恐怖主义也成了国家间利益斗争的工具。“9·11”事件之前,美国政府针对俄罗斯在车臣的军事行动不断表示关切,认为俄军的行动制造了一系列人道主义灾难。相反,对车臣非法武装劫持人质、制造爆炸事件的回应甚为低调。而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对俄在车臣的行动则基本上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别斯兰事件”发生后,美国严正谴责了制造这一惨剧的车臣武装分子。同样的组织、相似的行动,当其对美国利益的关联方式不同时,其反应也就截然不同。“一个人的恐怖分子是另一个人眼中的自由战士”正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针对这种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界定恐怖主义,美国专栏作家索罗门在克林顿总统下令轰炸苏丹和阿富汗后嘲弄当局的政策时说:“当他们把炸弹放在汽车里杀人时,他们是野蛮的凶手;当我们把炸弹放到发射器上杀人时,我们在支持文明的价值--当他们杀人时,他们是恐怖主义者;当我们杀人时,我们却在反恐。”
对恐怖主义的主观认识冲突及其反映出的利益、文化和宗教冲突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定义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结 语
界定恐怖主义远比谴责恐怖主义困难得多。
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的界定是对暴力事件合法性的主观判断,因此主张避免花费过多精力在这一难以确立统一有效标准的问题上。然而,人们必须认识到,只有承认恐怖主义界定问题的主观特征才能更深入地理解掩藏在恐怖主义表象背后的冲突与矛盾。
在国家掌控了界定恐怖主义的最终决定权的情况下,恐怖主义概念附加了国家利益、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今天,一提到“恐怖主义”,人们想到的是面目狰狞的恐怖分子和血腥的杀戮场面;一说到“反恐”,人们自然想到的是武力,是战争。这恰恰是在美国反恐话语霸权下形成的扭曲印象。在“9·11”事件中劫持飞机的恐怖分子大都家境殷实,接受过良好教育。这同人们头脑中传统的恐怖分子形象大相径庭。是哪些因素促使他们最终选择了极端的恐怖主义道路?如果仅仅接受某一种语言的教条化定性,避而不谈恐怖主义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围绕使用暴力展开的深入思考,则将无法主动探寻造成恐怖主义的根源,从而使反恐停留在“以暴易暴”的低效状态。从根本上讲,“由于恐怖主义总是一种政治工具,反恐的正确方式也应该是政治的。解决了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问题,就能摆脱恐怖主义。只有通过铲除其心理的、政治的,最终是经济的(耻辱、贫困和饥饿)根源,才能永久地消灭恐怖主义。”
(责任编辑: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