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召开了关于“规范和促进城镇灵活就业政策研究座谈会”。与会者着重就如何规范和促进城镇灵活就业的问题,进行了热烈务实的讨论。
张东生(国家发改委就业司):
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对就业这一民生问题高度重视。目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可能在短期内会造成就业岗位的减少;淘汰落后产业、产能过剩调控等,也会伴随就业岗位的减少和转移;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就业压力持续增大;另外还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等问题,这都会对就业带来较大压力。灵活就业是就业的重要内容,规范和促进灵活就业是今后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就业多元化是一种趋势,发改委高度重视灵活就业问题。目前对灵活就业还存在很多争议,政策取向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政府在最大限度提供正规就业的同时,也应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规范和促进灵活就业。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胡德巧(国家发改委就业司):
研究灵活就业问题,开展灵活就业工作,要把握“六个要分开”和“三个不能分开”。
“六个要分开”:一是国际的和国内的灵活就业要分开。各国对灵活就业的界定不同,政策取向也不一致。法国不允许非正规就业的存在,印度则专门成立了政府非正规就业管理机构,而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则正在促进灵活就业发展。国外的灵活就业与我国的灵活就业也有不同。国内各地的灵活就业在界定和政策措施方面也不完全一样。二是理论的与现实的灵活就业要分开。目前,理论上的灵活就业量大面广,思维活跃,而现实政策覆盖的灵活就业则是量小面窄,即要解决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三是非正规就业与灵活就业要分开。非正规本身有负面的含义,不利于就业多元化和就业政策的完善,使用灵活就业的概念具有更为积极和现实的意义。四是过去的与现在的灵活就业要分开。灵活就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之前就已经出现,但与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灵活就业比较,在形式上和内涵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当前灵活就业的新形式和特点。五是现在的与将来的灵活就业要分开。现在的就业政策对灵活就业是有限制的,如很大一部分灵活就业现已排除在政策扶持范围之外。将来应逐步建立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将各类企业、各类就业形式纳入其中。不能以现在的政策为依据限制将来灵活就业的发展。六是大灵活就业和小灵活就业要分开。从广义上来看,三次产业中都有灵活就业存在,但目前人们的眼光主要是面向“小灵活”。这就是当前政策的重点,主要关注的是服务业和第二产业中的灵活就业,对第一产业的灵活就业则采取其他形式的政策措施。
“三个不能分开”:一是公有部门和非公部门灵活就业政策不能分开。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灵活就业政策上不能区别对待,不能有任何歧视。二是城市劳动者与城市农民工灵活就业政策不能分开。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受到普遍重视,但农民工的地位还有待于提升,对农民工灵活就业政策有待于完善。三是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政策和体制不能分开。目前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局面依然存在,缺乏有机的统一性。同时,就业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政策和体制分割的现象还较为明显,不利于扩大就业工作的统一协调推进。必须从加快政府体制改革、转变和理顺政府职能入手,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李占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2006年17省24城市的调查估算,下岗失业人员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占30—40%,其中西部地区达到40—50%,而且其比例呈进一步上升趋势。
灵活就业比重增加,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年龄较大、技能较低的下岗失业人员,为生计所迫,被迫从事灵活就业;二是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倾向于选择劳务派遣等灵活就业方式;三是随着就业观念的变化,部分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自愿选择灵活就业。其中社区、餐饮、家政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人员是灵活就业的主要行业。突出表现为劳动关系不固定、就业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等特征。
规范和促进灵活就业,应重视解决下面几个问题:(1)当前,对灵活就业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建议国家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2)灵活就业的稳定性较差,多数没有劳动合同,基本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即使被用人单位雇用的,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与正式职工存在明显差别。建议加大对企业用工的监督,制定简单易行的劳动合同文本;允许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完善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3)扩大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如适当放宽社保补贴限制,从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群体扩大到所有灵活就业人员。
荆德刚(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日趋多元化和多样化,灵活就业已经成为一种重要形式。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自由职业,主要是以个体劳动为主,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中介服务、某些艺术工作者等;二是自主创业,主要指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
高校毕业生中灵活就业的人数和比例逐年上升。2004年289万高校毕业生中有41万从事灵活就业,占14.7%;2005年338万毕业生中灵活就业者51万,占15.7%;2006年413万毕业生中灵活就业者85万,占20%。毕业生学历与灵活就业的比例成反比,学历越高,从事灵活就业的比例越低。如2006年85万灵活就业者中,研究生占0.5%,本科32.3%,高职高专67.2%。
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主要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障没有着落;二是异地灵活就业毕业生难以在当地落户;三是游离于现行社会管理体系外,形成管理真空,也普遍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四是部分毕业生和家长并不认同灵活就业;五是缺乏相关法规,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建议,由国家发改委和劳动部牵头,出台专门的政策措施,解决灵活就业毕业生的社保、落户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力度,在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劳动人事保障代理服务等方面,出台更便捷有效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监察、人事劳动仲裁等部门严格执法,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严厉查处损害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部门和企业;对灵活就业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放宽救助条件和标准,促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方式的健康发展。对于反就业歧视问题,希望能够列为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
侯岩(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政策落实到位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大学生灵活就业与普通劳动者不同,越发达的地区灵活就业比例越高,高新行业中灵活就业比例较高。大学生就业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关键是如何把已有的政策落实到位,如小额贷款、劳动代理关系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李娜(农业部):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灵活就业的主体之一。近年来,全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平稳。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监测,2006年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总数达到11891万人,比上年增加了705万人。其中,绝大部分可以归为灵活就业的范围,其突出的特点是工作强度大,工作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2006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工只有1417万人,仅占外出就业农民工总量的11.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工2367万人,也只占外出就业农民工的19.9%。工伤保险的覆盖率相对略高,约在88%左右。
目前,需要进一步研究灵活就业与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关系,明确政府在规范和促进灵活就业中的作用,统筹考虑农村、城镇灵活就业问题。
李群(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灵活就业者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尚存在限制。财政扶持政策是再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如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但是,再就业政策扶持对象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虽然2005年以后有所扩展,但仍有不少灵活就业者仍然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灵活就业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各项社会保险仍然是建立在传统就业方式基础上,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只能覆盖有单位的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有专门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政策,但只覆盖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落实。
王时浩(民政部):
社区服务业是扩大就业的增长点之一,也是灵活就业的重要平台。目前主要的社区就业形式包括:(1)通过社区服务中心、站、点或设施安排就业,截止2006年底约安排从业人员337.6万人;(2)通过社区居民依法选举,让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居委会就业,截止2006年底全国社区居委会成员约44.3万人;(3)加快公共服务覆盖社区步伐,开发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岗位,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生从事社区服务;(5)通过福利彩票销售点可安排数十万人就业;(6)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如社区民间组织管理人员、慈善超市工作人员、享受低保人员情况复核员等。
目前社区灵活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社区就业岗位还没有充分挖掘,有些领域社区居民有服务需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如邻里关系协调、亲子促进等服务。社区灵活就业岗位以劳动密集型岗位为主,专业化水平低,而社区发展急需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也造成了专业人才不愿来社区工作,或者来了也留不住。社区就业优惠政策目前仅面向公有、非营利机构,非公有、经营性社区就业在经营场所、资金等方面都面临较大的困难。另外,灵活就业中的多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韦向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中小企业是就业增长的主渠道。据统计,我国300人以下小企业占法人企业的90%以上,7人以下小企业约占1/3。中小企业雇佣临时工和季节工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既有降低用工成本的考虑,也有行业特征因素,如农产品加工、服装加工等往往根据订单雇佣,很多脏、重、危险岗位也多由临时工承担。目前,临时工在中小型生产性企业中约占20%,加工企业中达到70—80%。服务业中也大量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
临时工一般工作稳定性和工作条件较差;工资水平较低,以计件工资为主,一般接近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小时工资均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保障水平也较低,多数无劳动合同,个人也没有能力缴费参保。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普遍面临招工难的处境,如加工型企业,熟练技术工人严重短缺,招收新人导致岗位培训费用加大。稳定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待遇出现改善趋势,但工资拖欠现象仍时有发生。
针对中小企业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应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等方面有针对灵活就业的明确规定,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劳动权益的维护。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政策扶持,鼓励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对自雇型企业提供税收、场地、社保补助等方面的扶持。完善社保体系,设计适应劳动力流动、可以连续计算的社保交费卡,实行保费减半征收等扶持措施。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提供签订合同指导服务,加强劳动监察。完善工会组织,扩大工会覆盖面。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灵活就业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雇主倾向于降低成本而改变用工方式,是灵活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的主要原因。从发达国家来看,灵活就业比重并不高。如加拿大2000年灵活就业仅占就业总量的3%左右。而在发展中国家,灵活就业的比重相对较高。灵活就业的主体,应该是主动的高端人群和被动的低端人群,如果中端人群也大量存在灵活就业方式,显然是有问题的。
政府对于灵活就业应该有明确的定位。灵活就业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但不能取代正规就业。灵活就业降低了企业成本,却加大了社会成本。从企业用工来看,从短期内灵活就业可以降低企业成本,但长期内对企业用工安全有不利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对灵活就业的基本态度是重视其作用,同时提供更好的保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看重前者却忽略后者,劳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研究就业问题,不能以促进就业为最终目标,还要考虑到就业后出现的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政策。
吴要武(中国社科院人口所):
2003年以来,劳动力需求迅猛扩张,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接近枯竭,也使非正规就业者开始减少。近年来普通劳动力短缺和工资的快速上涨,预示中国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拐点已经出现。对城镇劳动力市场来说,将迎来非正规就业的正规化。由此带来的政策含义在于:(1)继续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态势,为非正规就业者向正规就业转变创造条件。(2)改善劳动力技术结构,鼓励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培训,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3)增大对普通劳动者的技术培训投入,促进就业岗位增长,也改善劳动者就业岗位质量。(4)鼓励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不要让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过早流出中国。
杨宜勇(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
灵活就业需要在争论中达成共识。中国政府在研究正规就业以外的就业问题时,偏好用灵活就业或者弹性就业之类的中性概念;而国际上多数使用非正规就业的提法。目前,关于非正规就业,还需要进一步澄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非正规就业是劳动者自愿选择还是无奈之举;是转轨经济的暂时现象还是就业常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还是倒退;非正规就业者的收入水平太低还是大有潜力;政府应该打压还是规范促进。以上问题需要在争论中逐步达成共识,才能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
张本波(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灵活就业的核心目标之一。社会保障缺失是灵活就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保障范围逐步扩大是必然趋势,各类社会保险的保障人群也都从最初政策设计的国有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单位就业职工,再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并覆盖到合同制的农民工。但总的来看,城镇灵活就业者(包括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仍存在一定的障碍。2006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占城镇就业总数56.7%、40.9%、41.1%和36.3%,未参保人员中主要为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都在农民工总数的20%以下。虽然农民工也可以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但却面临工作生活和保障分离的状态。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传统的城镇正规就业设计和运作,如主要面向单位就业、要求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等,并不完全适合灵活就业的特点。消除社会保障覆盖真空、向灵活就业者提供可及的社会保障,适应灵活就业特点、提供可选择的多种保障制度组合,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王列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部):
处理好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的关系。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大的形势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安排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其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但规范和促进灵活就业,需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1)需要较好地平衡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企业责任之间的关系,如果劳动力市场安排过于灵活,缺乏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基本的劳动保障,则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灵活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安排应以劳动法为底线,切实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基本权益。(2)在促进灵活就业的同时,还应着重创造正规就业机会,当前应特别注重挖掘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潜力,如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发达国家一般在10%左右,而我国仅为5—6%。(3)正确处理灵活就业与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之间的关系。灵活就业为企业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却不利于技术积累和人力资本积累,因此,要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处理好灵活就业和技术积累、人力资本积累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安排。
杨燕绥、胡乃军(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灵活用工不能与非规范就业划等号。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仍将灵活用工视为非规范用工,一方面无法保护灵活用工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无法实现灵活用工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的社会效应。而经济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开始向灵活用工方向发展。其主要特征是(1)覆盖面广且不断扩大,既包括服务业、运输业、制造业,也包括公共管理、教育及科研领域,不仅仅局限于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中,也适用于高技术要求的工作岗位。(2)形式灵活多样,兼职、临时工越来越普遍,企业内部普遍适用倒班、加班、弹性工作时间制等来调节劳动时间,劳动合同被分解为1/2、1/3、1/4、1/5甚至1/10。(3)功能多样化和效益多元化,不仅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而且可以满足雇员工作选择和家庭安排需要,还可以作为一种暂时的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4)法律保障,就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特别强调保障雇佣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强调保护灵活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灵活用工的弹性就业机制可表述为“一个核心目标和四个条件”的运行模式。其核心目标是“灵活用工和个人创业”,四个条件分别为:具有弹性的就业政策是保护灵活用工的指导要件、劳动法律是承认灵活用工的约束要件、社会保障是支持灵活用工的辅助要件、社会服务是发展灵活用工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