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是当前检察机关首要明确的问题。同时,检察机关还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检察机关 和谐社会 检察职能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党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并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主法治的重要实施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成为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我认为,检察工作应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切入点,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根本要求,是检察权的本质。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在执法观念方面,还存在:1.执法宗旨意识不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不牢固等。2.在准确把握现代法治理念方面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等观念。3.存在单纯业务观点,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尺度把握不准等。第二,在执法工作方面还存在与维护公平正义不相协调的问题,一是执法不严格。二是执法不规范。三是执法不文明。四是执法不廉洁。第三,办案机制和队伍建设方面。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xpPETzN5p4AV8d+FsQs2nA==的监督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需要;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和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还不适应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需要。一些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任务的需要等等。
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
执法理念对于通过法律活动实现国家意志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执法理念在执法工作中带有根本性、综合性、深远性的重要作用,执法理念是正确执法的路径和航标。因此,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检察机关要认真把握“公平正义”这个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有效保证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此,我认为应重点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
以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统率执法活动,增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强化摒除邪恶、弘扬正气的意识,树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强化出于公心,维护公益的意识。当前,特别要注意以执法为民思想为指导,妥善解决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的诸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公民平等享有教育资源问题、医疗领域公民健康、财产权利保障问题等,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即检察官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的原则。客观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忠实于事实真相;公正就是不偏不倚,公平正义。我国的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公诉和侦查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正确执行法律的职责。就监督关系而言,监督者应当比任何被监督者更公正,客观公正无疑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最基本的义务。坚持客观公正,就是要检察官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做到客观全面地调查和审查案件,既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况,也注意有利的情况,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做到既承担刑事追诉责任,并以此而充分收集、调查证据,同时还负有保护和协助被追诉者的责任;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抗诉权,对不利被告与有利被告的因素均应注意,在符合条件时,应当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而提起抗诉。
(三)将公平正义理念贯彻和体现到执法的各个环节
公平正义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把握平等对待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要反对特权意识,在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和不分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又要禁止执法的歧视意识,防止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受到执法的歧视待遇。如在具体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在扣押、冻结、发还涉案财物时,必须坚持依法平等对待。
二、围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抓好执法办案
胡锦涛同志指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工作,即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检察机关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紧紧围绕这些工作,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围绕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工作,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创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坚决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的经济秩序;依法查处利用职权扰商、坑商、滥罚款、乱摊派等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注意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文明办案,执法中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
(二)围绕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首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各种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多发性侵财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坚决打击各种制造假劣食品、药品等侵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制造假种子、假农药、假农肥等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三)围绕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
检察机关应坚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操纵选举、破坏公民选举权的案件,坚决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特别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深入查办和惩治犯罪,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效能,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成效促进反腐倡廉,取信于民。
(四)围绕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工作,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解决进入检察工作程序的各类矛盾纠纷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如涉及企业改制或破产、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方面的涉法上访案件等,这些案件的诉求指向多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或是司法机关裁判不公等方面的问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应善于从人民群众的诉求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使各有关方面及早研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经审查属于处理、裁判得当或按规定无法解决的问题,要通过态度谦和、语言举止文明、办事热情、仪容整洁等文明执法方式,增强解释工作的释理性和说服性,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服判、息诉。
(五)围绕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工作,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而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通过全面履行好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使得利益救济机制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转,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到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六)围绕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探索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形成了一批弱视群体,如城镇失业下岗职工、困难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中西部及边远贫困地区广大农牧渔猎民群众,进城务工农民,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以及土地、房屋被征用、拆迁者等等。这类人员在遭到民事违法行为侵害时,有的不敢起诉,有的无力起诉。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高度组织起来的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以垄断经营、霸王合同、强力压制、交易欺诈、伪劣产品等形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但这类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后,分散的社会公众由于在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上的劣势,无法与强势的侵害者进行抗衡,不敢起诉或即使提起了诉讼,也会因对方的强势而被迫屈服,因而出现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和恰当的民事司法救济的现象。当前,我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经济发展中企业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现象相当严重。党、政府和人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这种以少数人、个别企业追逐利润而使多数人失去环境的弊端,对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这种侵害者的单一性、强势性与受害者的多元性、分散性、弱势性,使受害者难以维护自已的权益,这些情况迫切需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国家代言人的检察机关对于侵犯弱势群体和分散的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应该享有相应的诉权,以实现其对民事实体法实施的法律监督权,履行其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职责。
三、加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维护公平正义的实效
加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是促进规范办案、高效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公正执法的长效举措。而办案质量得到保证,执法水平稳步提高,法律所蕴含的公平与正义的属性才会得到彰显和实现。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在检察机关建立统一、规范、协调、有序运行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和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及监督管理机制对检察机关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十分关键。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开展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一)强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办案的核心,在办案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当前司法改革中,要根据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规律,认真落实和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保障主诉、主办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相对独立负责地履行检察权,充分发挥主诉、主办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相对独立性,淡化检察业务活动中的行政色彩。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所弱化,难以落实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徒有虚名,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主诉(办)检察官权、责、利不统一。因此,在加强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履行检察权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运用办案软件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法律监督效能,防止检察权滥用的同时,应完善主诉、主办检察官的遴选、培训、竞争、考核和激励等机制,国家应落实与检察官等级相适应的等级工资制度,落实主诉检察官津贴,为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检察工作水平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案件质量动态管理机制
将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导入计算机管理辅助系统,在各级检察院内部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在实行案件质量动态管理中,加强对执法工作信息、情况的分析、归纳、判断,加强对形势发展和工作规律性的调查研究,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完善办案质量督查及考核评估机制
在检察机关设立案件质量督查部门,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从实体、程序及法律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将案件质量划分为错案、重大质量问题案件、一般质量问题案件、合格案件及优秀案件,结合检察官执法档案及个案督查、案件抽查的情况,对检察官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分别依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错案责任和纪律处分以外的,群众反映强烈、意见最多而又最易发生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等一般执法过错责任行为按照一般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对被评定为优秀的案件,按相关规定对办案检察官进行相应的奖励或表彰。
(四)是加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建设
加强专职检委会委员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专职检委会委员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优势,加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把关,通过确保检委会议决案件的高质量促进把好案件质量关
(五)加强检察机关专业人才库制度建设
发挥专职检委会委员的组织协调作用,在遇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从检察机关专业人才库中抽调力量进行集体会诊、考量,提出解决方案供检委会决策参考,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人才库资源确保案件质量的积极作用。
(六)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发挥人民监督员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积极参与探索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的实现方式和工作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责任编辑:周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