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制度概览

2007-12-29 00:00:00孙春雨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2期


  内容摘要: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直至2005年年底,全国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才达到1000人,死刑人数从0到1000,美国整整用了29年的时间,其死刑人数之所以比较少,主要得益于其在死刑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救济程序、执行制度等方面比较完善的慎用、少用、限制死刑的法律制度以及比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美国的死刑制度,对于精密构建我国的死刑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死刑 适用对象 实体和程序限制 救济程序 执行
  
  近几年,有关废除、限制我国死刑的争论一直是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研究和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研讨会也不少。但是,在研究如何借鉴国外有关限制、废除死刑的先进经验时,学者们大都把目光投向大陆法系国家,而对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死刑制度关注和研究甚少。
  实际上,美国自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直至2005年年底,全国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才达到1000人,死刑人数从0到1000,美国整整用了29年的时间,而目前,美国在死刑名单上等待执行的仅约3500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犯罪形势比较严峻、再犯罪率比较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死刑人数之所以比较少,主要得益于其比较科学合理的慎用、少用、限制死刑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在死刑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的比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而我国的死刑制度在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完善。因此,深入研究美国的死刑制度,对于我们开阔视野,转换思维,精密构建我国的死刑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死刑的适用对象
  
  美国由于存在联邦和州两个相互并行独立的法律体系,因而各司法区对死刑的态度也不尽相同,除联邦保留死刑外,各州做法不一,有的州有死刑,有的州则废除了死刑,在美国50个州中,有38个州有死刑,12个州则没有死刑。
  死刑在过去几十年中无例外地只适用于一级杀人罪。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