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一个“神”如何

2007-12-29 00:00:00李智慧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2期


  世界上有没有“神”? 现代多数人可能认为没有神,而在不久远的过去多数人认为有神。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人类产生后由于受物质条件的局限,认识自然的能力很低,出现过图腾崇拜的历史。直到近代还遗存着宗教信仰和对虚幻中神的崇拜等现象。
  今天在浩瀚的宇宙中,我们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还没有发现智力水平超过人类的生命。可以说在我们已知的空间里并没有迷信色彩的有形神灵存在。所谓的神是人类自己虚幻或创造的。
  评价一种社会现象就不应脱离那个社会的历史条件。我们可以反思并批判地继承历史,而不能站在今天的物质、社会条件、观念上嘲笑历史。对人类自己虚幻或创造神的历史要这样,对过去“法治”的愚昧、严酷也要这样。因为那些是那个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那个社会的需要。试想在技术水平十分落后的奴隶制社会没有酷刑和刑讯怎么可能审判和维持社会秩序?客观的说,对神的崇拜和内心畏惧也是那个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心理根据。如果没有这个根据,人类社会恐怕比动物世界更混乱、更血腥。有时我在想,自己若在一千多年前执法,该怎样判案?靠影视中演绎的包公等人的神奇、智慧?还是刑讯或放纵?回答这样的问题是困难的。但是我认为“需要”是人类选择和不断创造的巨大动力源泉。我也不会逃脱根据历史需要而选择执法观念。我们今天的司法理念是站在前人创造积累的巨大物质和精神财富上形成的。
  社会进步无可否认,至少今天的司法人不会象几千年前司法人那样愚昧地判案。但进步需要对我们的历史有批判也需要有继承。科学发展到今天,我们能否就说人类不能崇拜什么或不能信仰什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类要发展,首先要有规则和秩序,必须使人们有所信仰、有心理依托才能制约、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最好的信仰就是法律。我们也应该将法律作为心中的神。如果回答本文开头的有没有神的问题,我认为应先界定什么是神。如果将神的内容界定在超人、超自然有形物质的智灵的概念上就没有神;如果将神界定在有卓越才能、智慧或人们内心崇拜、信仰的范畴内就有神。法可以成为这样的神。
  有人会说法律是人类自己制定的,是为人类服务的。这话只说对了一半。法律是有这样的性质,也就是具有工具性属性,但它也有人类目标性属性。当人们崇拜法律之时,社会秩序就得到维持,和谐社会才会出现。这也是可能的。因为图腾本来也是出自人类之手,当变成人们的信仰时,就具有超人类和超自然的力量。法律为何就不可以呢?何况当代法律的产生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志,人类对它的需要具有更大的现实性、直观性、普遍性。所以,法应该是现代“神”。每个人都应信仰它、崇拜它,才能使我们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因为有序而变得相对简单,才能够享受物质和文化,享受和谐。既然人类过去创造了一个虚幻的神来维持社会秩序,那么人类今天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完全有必要再创造一个人人崇拜的神——法律之神。这也符合辩证法,当人类苦苦探索神的存在与否时,忽然发现它就在自己的手上、在自己的心中。
  创造一个法律神也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求或必要。当一个基督徒将手虔诚地放在圣经上,或宣誓或作证,我无法考证每个人都是诚实的,但可以肯定绝大多数人的誓言或证词受到宗教信仰的约束;当一个证人无论他的身份地位为何,站在我们的法庭上信誓旦旦作证的时候,许多时候你能感受到编造谎言的“无所畏惧”。当一个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孤独无助的人,如果他是宗教徒或信神的人,他可以在心灵深处选择信仰中的“神”为交流对象,或忏悔或诉说,最终求得心理平衡;如果不信“神”,他只能将抑郁深藏在心头,长久不能得到平衡和慰籍。而有了法律之神,社会生活中遇到困惑和问题,他除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之外,即便司法裁判没有支持他或否定了他的诉讼请求,但他有理由相信那是“司法人员的错误”,自己可以在探究意见合法性中得到平衡和慰籍。这也许是鲁迅笔下阿Q的精神胜利法,但现实表明它有一定效果。
  怎样才能使法律成为“神”呢?特别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机关怎样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法律归位到人们心中神的位置呢?“神”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因为它毕竟只是心中偶像。法律也是如此,但作为执法者应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应给它足够的尊重,即便是“恶法”也应执行,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底线,如需要修改法律是立法者的事。否则,任何人包括有私心或野心的人都可以“恶法”之名为自己规避甚至亵渎法律而找出明眼人不能接受的“理由”,自由裁量所换取的“人性化”执法会被其幕后的丑恶淹没。当前,法律人特别要树立刚性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意识,应向对待国旗、国徽一样强化对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尊重,不应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动辄品评它们,或各取所需。要知道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是少数法学理论者、领导人或司法者的意志。只有这样不断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钢性,才能逐步在大众中建立良好的法律形象,进而建立法意识、法文化,使人们从心理产生一种法律是不可侵犯、不可逾越的信念,人人信仰并严格执法、遵守。如果那样,法治的时代才能到来,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按客观规律处理,社会和谐才能实现。
  作者:李智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