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和谐

2007-12-29 00:00:00李福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2期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把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发挥其民主法治建设的助推器,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以及社会矛盾的“化解员”作用,切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检察机关 和谐社会 建设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其民主法治建设的助推器、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以及社会矛盾的“化解员”作用,当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完备的法治环境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律来调节、作保障。就检察机关而言,必须把法律监督工作摆上主要位置。
  
  (一)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审查提起公诉等职能,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责中,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把握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杀人、放火、抢劫、抢夺,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快批捕快起诉,从严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件也要从重从快打击,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同时,要贯彻落实高检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初犯或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有逮捕必要的要尽量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需提起公诉的要尽量作不起诉决定,以防引发对抗情绪,避免激发社会矛盾,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通过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促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和党风廉政建设
  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改革发展的推进,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有的还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勾结,交织在一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势必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以及人民群众对党、政府的威望和信任度,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此,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侦查权,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犯罪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依法纠正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自觉维护党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行为,也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 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键要素。搞好法律监督,是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本质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要求,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不断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监督。要重点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坚决纠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要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要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工作;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要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和超审限等问题。做到既防止打击不力,又注重保障人权。要不断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要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以钱抵刑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决监督纠正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要积极做到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努力为经济建设搞好检察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为经济建设搞好检察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根本点和落脚点。对此,必须注重在案前、案中和案后的各个环节中,切实为经济建设服务。
  
  ( 一) 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搞好案前服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就检察机关来讲,要深入重点单位或部门宣传法制,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注意查找机制、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要深入到大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或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要建立“警示基地”和“示范教育基地”,通过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 要处理好打击、保护和服务的关系,搞好案中服务
  在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中,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注重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界限,该依法打击的要全力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认真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该保护的要尽力依法保护,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办案时尽量不冻结企业的帐户,避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逮捕企业领导人或重要岗位人员时,要提前与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搞好联系与沟通,以保持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连续性等等。
  
  (三) 帮助发案单位健全管理机制,搞好案后服务
  要针对案发单位或部门在管理上暴露出的问题,不定期的进行跟踪问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帮助整章建制,完善管理,堵塞漏洞。
  三、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祥和的治安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党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适时开展集中打击活动,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同时,要把“综治”任务落实到每一检察环节,每名干警身上,促使其在履行检察职责时,积极做好“综治”工作。以此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一) 要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要强化服务和谐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观念,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公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理念和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维护权利平等、修复社会关系的和谐理念。
  
  (二) 要加强队伍教育,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继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引导,通过政治、业务学习和执法实践锻炼,努力打造有理想、有责任、有能力、有朝气的和谐检察官团队,维护法律尊严,弘扬社会正气,彰显监督权威,树立公正形象。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维护和保持检察院自身的和谐,以个体能力的提高推动整体能力的提升。
  
  (三) 要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要从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入手,大力完善公正执法为核心的检务规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要完善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的规范工作机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严打工作机制,惩治腐败,促进廉洁的大预防工作机制,体察民情,化解矛盾的控申检察工作机制,维护权益,息诉止争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参与综治,排解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四)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整体活力
  社会的和谐,其基石在于各个组成要素自身的和谐及相互间的和谐。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各部门、同志之间要始终保持充分的互相尊重与信任,坚持与人为善,以诚相见,任人唯贤的和谐理念,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始终坚持以工作为重、大局为重、事业为重。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同志,注重思想上的沟通与交流,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生活上的关心与帮助。党内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建立和谐机关制度性保障,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同志间的和谐相处,激发每位同志的创造力,增强机关的整体活力,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