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2007-12-29 00:00:00付大银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10期


  内容摘要:抗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时的庭审范围应以抗诉书的内容为中心,结合当事人的申诉意见、被申诉人的不同意见确定,但不能超出原审的诉讼范围;检察机关出席法庭的检察官除宣读抗诉书外,对抗诉书所确认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对原审来说是诉后监督的继续,对再审来说是诉中监督。
  关健词:民事抗诉 开庭审理 庭审范围 举证义务 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原则上这一规定基本解决了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适用问题,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毕竟与初审不同,特别是抗诉案件再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检察院将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因此,应当赋予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再审法庭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时审什么,如何审,以及抗诉机关出席再审法庭如何履行职责等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法官只能根据自已的认识与理解,创造性地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由于不同的法官认识不一,检法两家理解不一,导致抗诉案件再审开庭时,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抗诉机关的监督职责得不到合理的发挥。本文拟就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中的几个问题作以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