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20%调低为5%。这一重大举措,无论对我国税种的开征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是对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体现党和国家关心、重视民生问题,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将使该税种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的首位,因为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每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这就要求税收的设置应使相同纳税能力的人承担同等的税负(横向公平),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能力大的人多交税(纵向公平),并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和使税收触及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然而,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开征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似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首先,对储蓄利息征收20%的比例所得税对高收入人群而言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他们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来安排自己的资产,如投资房产、投资基金、股票,或将钱存于国外等。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使其主要资产并不会被征到储蓄利息所得税,20%的储蓄利息所得税对他们产生的边际效用相对非常小。但在我国社会保障系统还不健全,市场投资环境并不十分稳定的情况下,相对高收入阶层来讲,中低收入者把有限的收入投资到房地产和股票等市场中去的人群比例还是要少得多,尤其是有些低收入人群,他们有限的收入甚至只能维持基本生存,如再有剩余,恐怕最好的选择还是存入银行来慢慢积累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未来支出。这样,大部分剩余资金只能存入银行的中低收入者就成了利息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20%的储蓄利息所得税对他们产生的边际效用要大得多。从这个角度来讲,储蓄利息所得税并不是累进性的,而是累退的,它不但没有起到解决贫富分化问题的作用,反而扩大了贫富差距,这岂不与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相悖吗?另外,储蓄利息所得税是对个人已缴过相关税收后的所得存入银行的收入产生的利息征税,它具有重复征税的特征,并可能触及到低收入人群未来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不仅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并且使税收更加偏离税收的中性原则,扭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进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更多的税收额外负担。其实,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地区都是把利息收入全部计入年总收入,一并按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并对低收入者规定了相关扣除,这种税收制度考虑到了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尽管由于我国的国情及征税技术水平等原因,暂时难以取消储蓄利息所得税,但关于储蓄利息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由原来20%的税率调低为5%将有利于缓解储蓄利息所得税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背离的程度,从而使储蓄利息所得税更加趋于公平性。
二、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所得税对个人储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和税收后收益率(或税后利息率)的影响来实现的,从而产生两种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对储蓄的利息所得不征税的情况下,对其他所有收入征税将直接减少个人可支配收入,但不影响到利率水平,也就是说不改变个人预算线的斜率。因此,由于征收所得税,个人的消费与储蓄水平同时下降了,它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改变消费与储蓄的选择行为,这就是所得税对储蓄的第一个收入效应。在对储蓄的利息征所得税的情况下,现在的消费与将来的消费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将来的消费(储蓄)价格变得更加昂贵了,而现在的消费价格相对下降,个人现在将增加消费,于是产生了替代效应,也即征税减少了纳税人的实际税后收益率,降低储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从而引起纳税人的消费来替代储蓄。同时,在对利息所得征税后,个人的实际收入或购买力下降,人们为了减轻因利息损失所造成的未来收入的减少,很可能减少现在的消费,从而维持既定的储蓄水平,这就是所得税对储蓄的又一个收入效应。
从税收学的角度来讲,税收对储蓄的最终影响如何,取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相对大小。若收入效应占优势,将鼓励储蓄,若替代效应占优势将抑制储蓄。由于受1997—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当时我国经济开始滑坡,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明显,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低迷不振,固定资产投资放慢,经济可谓是处于通货紧缩状态。为此,中央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恢复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强替代效应来鼓励消费和投资,启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但由于受国民传统储蓄观念,以及国内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投资工具非常有限,市场信息不充分,一般小额投资者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替代效应的作用并不明显。其实当时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除了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增加财政收入(20%的储蓄利息所得税可以使中央财政在征收利息税的第一年末就增加了大约270亿元的收入)外,刺激内需、增加消费和投资的作用并不明显,启动内需的作用主要是靠政府发行公债来扩大公共投资才实现的。尽管如此,但对当时正处于通货紧缩的经济状态来讲,通过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增强替代效应来鼓励消费和投资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笔者在此暂且对当时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并未达到中央政府的初衷,以及当时开征储蓄利息所得税是否明智不作过多评价。而对于时隔八年之久的今天,经济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总体水平偏高,储蓄的实际利率出现了负数,可谓是通货膨胀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若对针对通货紧缩而开征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仍旧不作改变肯定是不合时宜的。目前,由于物价的上涨和其他资产价格的上升,居民储蓄的实际利率已出现负数,储蓄的机会成本较大,也就是说人们选择用消费和投资来替代储蓄的行为已很明显,若再征储蓄利息所得税无异于火上浇油,那将进一步加大储蓄的机会成本,使得替代效应进一步增强,从而更加鼓励消费和投资,显然与一般宏观经济政策的反周期调节相违背。这也正是今年存在储蓄大搬家,过度消费和盲目投资,股市异常火暴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通过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的税率来减征利息所得税,同时配合以中央银行进一步提高存贷款利率,可以使储蓄的实际利率水平得到相应提高,从而使所得税对储蓄的替代效应得到减弱,进而有利于吸引部分资金回流到储蓄,有利于缓解资产价格和CPI的继续上涨,防止经济由偏快转向过热,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另外,在目前的所得税征收办法中,除了储蓄利息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特征外,资本红利税也有这种特征。上市公司除生产经营中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外,其净利润分配前还要缴纳2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获得分红后,还需再缴资本红利税。这样,企业创造的利润就会因为两次征税而使其流到个人手中的大为减少。也正是由于这种资本红利税对企业利润的进一步消化,才使人们失去了长期投资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稳定红利分配的信心和想法,从而造成大多数只会急功近利于股票价格的短期炒作。储蓄所得税税率降低这一政策举措可能会给人们一种良好的心理预期:即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与储蓄所得税具有同样特征的资本红利税税率也可能减少,这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股东的长期投资行为而不做短期的投机行为。从这一角度讲,储蓄所得税税率降低可能会因为影响资本市场来稳定投资环境,进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降低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体现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快,物价水平也在不断上涨,CPI连续三个月超过或达到了3%的水平,5月份的CPI为3.4%,而当时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为3.06%,导致居民的储蓄存款实际利率出现负数,国民可支配收入在初次分配环节中下降。若再考虑征收20%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这种负利率水平将进一步扩大,实际是在加剧这种分配的不合理。基于这样的经济环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从原来的20%调低至5%。其实,储蓄利息所得税税率调低这一重大举措涉及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减征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储户,这是国家又一次让利于民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基于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对象中低收入阶层上有相当大的比重,减征利息所得税有助于提高中低等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范围,最终有利于培养稳定社会应有的阶级构成比例:少数的富有阶层,广大的中产阶级和为数不多的低收入者。这种阶级构成是人们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必然要求。
(广西工学院财经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