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结合家族企业情况,通过对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的相关理论的回顾,分析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指出了基于控股股东利益的中国家族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相关特点。
家族企业是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企业形式,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员担任高层管理或董事职务的企业组织。作为家族企业,主要有如下特征:一是家族的一员或数人掌握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二是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员担任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董事;三是采用现代的组织形式,或独资或合伙或公司,作坊式或个体劳动等形式则不在此列。当今世界上许多成功的跨国企业如强生、福特、沃尔玛、宝洁、摩托罗拉、惠普、迪斯尼等就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家族企业并非必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并且家族企业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非常普遍。即使在美国,家族企业也是经济主导力量:75%以上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在《财富》500强企业中有超过1/3的企业可以被看作是家族企业。据统计,东亚各国及地区最大的15个家族控股公司的市价总值,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分别为:香港(84.2%)、马来西亚(76.2%)、新加坡(48.3%)、菲律宾(46.7%)、泰国(39.3%)、印尼(21.5%)、台湾(17%)、韩国(12.9%)、日本(2.1%)。
虽然目前中国家族上市公司占总市值的比重尚小,但数量却在逐年增多。例如,2001年1月18日,潘广通父子控股21.48%的浙江天通股份上市,成为第一家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同年3月19日,马兴田家族控股66.38%的康美药业上市;5月18日,王文京个人间接控股55.2%的北京用友软件上市;6月8日,朱保国家族控股74.18%的深圳太太药业上市等等。
家族上市公司与中国目前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一样,其股权结构上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通常采用剥离非核心资产、以原国有独资企业作为惟一发起人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IPO(首次公开募股)的办法,国家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在我国上市公司中,54%的股权属于国家和国有法人所有。
股权的集中度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及公司的理财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股权过度分散或者过度集中都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如果股权过度分散,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参与不够,往往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另一方面,如果股权过度集中,一股独大,往往会出现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以往的文献对国有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作了广泛的研究,如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互相担保等等,但对家族控股股东的研究还略显不足。这种不足主要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家族企业的数量较少,占总市值的比重比较小,样本量极度缺乏;二是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较短,缺乏合适的案例。
公司治理是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基础上的,企业内部人(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员工)与企业外部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责、权、利的安排机制。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参与者,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必然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学者们就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赞成控股股东控制的学者从实证和理论的角度论证控股股东控制型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