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方法初探

2007-12-29 00:00:00曹苏铁
会计之友 2007年16期


  【摘要】在高校教育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笔者系统地阐述了高校教育成本的构成及其核算方法,旨在推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的建立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2条明确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但目前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工作尚未有效开展。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过渡,多种所有制办学的局面逐步形成。研究教育成本核算方法,探讨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既是高校强化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同时还可为政府增加教育投入和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
  高校教育成本通常是指高等学校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所耗费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从经济用途来看,高校教育成本一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科研支出五部分构成,亦即成本项目,它们构成了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高校的生均教育成本是指高校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平均教育成本。这里的标准学生是指按“折算系数”(留学生3、博士生2、硕士生1.5、本专科生和在职硕博士1、夜大成教生0.3、网络函授生0.1等)计算得出的学生数。高等学校培养对象层次较多、较复杂,而高校各院系(或学科)所设置各专业的教学、实验设备一般是通用的,因此笔者认为,按院系(或学科)分设成本对象,可大大简化核算过程,同时计算结果相对而言也较为准确。同一院系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其培养成本的差别可利用 “折算系数”来计算。当然,对于规模较小、专业类别和学生类别均不多的高校,则可直接按专业或学生类别分设成本对象。总之,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把握好成本核算的“核算成本”, 做到既要尽量简化核算,同时又能达到核算的目的。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采用收付实现制,而成本核算必须实行权责发生制,为此,有必要分设“会计系统”和“成本核算系统”,同时增设成本核算科室及相关的会计岗位。成本会计员的日常工作就是将“会计系统”中与成本核算有关的记账凭证转换为“成本系统”的记账凭证,凭证编号可采用“A(B)”的形式,(B)表示会计系统的凭证号,B在成本系统中可能会存在断号,如1(1)、2(2)、3(5)……断号4即为与成本核算无关的会计凭证;若是业务量大且业务内容重复,也可按旬、按周汇总“会计系统”的“有关”凭证,灵活处理,以减少工作量,但在摘要里还是要注明所依据的“有关”或“无关”会计凭证号。这样有利于主管部门进行监审,即:在审查成本核算凭证时便于抽查断号凭证是否真正与成本核算无关。在成本系统中实行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避免了与高校会计制度中核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