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会计规范评析与建议

2007-12-29 00:00:00杨有红
会计之友 2007年18期


  【摘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大部分采用股票期权计划这一特点,为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有助于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本文在评价《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有关股票期权会计规范的基础上,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股票期权的确认、为行权而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三个角度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截止到2006年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近一年的时间、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不到一个月,已有170多家上市公司制定了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并已有40多家上市公司正式实施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在已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除华侨城、深万科和宝钢股份等少数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外,其他公司大都采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对股票期权的三个关键问题做了明确规范: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股票期权的确认、为行权而回购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特点分析上述三个方面规范的可行性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关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
  
  我国准则规定股票期权不得采用内在价值计量,而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与世界主流会计准则的规范是一致的。对于特定公司的特定股票期权方案而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应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股票期权定价的可靠性取决于以下两个要素:各个估计参数的可靠性和计量模型的适用性。为保证估值的可靠,《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第52条规定: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时,对于无风险利率、预期的股票价格波动率等参数“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对于采用什么模型作为“估值技术”,《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只在第14条中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推断,作为可靠计量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另一个要素——计量模型是由企业自己选择的。
  估值模型种类繁多,相同的参数置于不同的模型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会计方法下,对于微利行业的企业来说,选择不同的模型估值将成为企业盈亏的重要因素。这无疑使企业产生利用估值模型操纵利润的动机。尽管美国FASB只推荐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和二项模型,但这两个模型的计算结果是相差很大的。例如,股票当前价格为50元,行权价为50元,期权预期期限6年,无风险利率7.5%,预期波动率30%,预期股利率2.5%,用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计算出的每股期权价值为17.15元,而用二项模型计算的每股期价值为17.26元。如果企业授予高管人员8000万股股票期权,则报酬成本相差880万元。在我国,如果准则允许企业任意选择估值模式,后果则是令人生畏的。
  为此,笔者对实践中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量提出以下两项建议:一是准则指南或解释明确规定允许企业选用估值模型,减少企业随意选择的空间;二是将要求报表附注中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做出更详细的规定:采取的估值模型、模型中无风险利率的数据来源、预期股票价格波动率的测算方法、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其遵循情况等。如果准则、准则指南或解释能够就上述两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则能大大提高股票期权价值确定的透明度、压缩价值中的操纵空间以及提高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可信度。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