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2007-12-29 00:00:00苏淑艳
会计之友 2007年18期


  【摘要】本文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亮点作一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来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的透明度。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首先,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为适应“两法”的要求,证监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细化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制定《管理办法》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的具体体现,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再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动机进一步增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证监会1993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由于时间较长,很多条款、内容已无法适应目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原有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亮点
  
  (一)加大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等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为达到“责任到人,守土有责”的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和主要责任人,多处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信息披露所承担的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在具体实施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对于监事,则要求他们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向董事长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的责任。具体来说,对于公司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且董事会秘书责任被高度强调,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公布事宜外,董事会秘书还应汇集应披露信息并报告董事,持续关注并主动求证媒体报道,协同其他高管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负责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等。这条规定的增加,针对性较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上述人员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尽到勤勉责任的,应当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与及时性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人员除非证明自己尽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要求的职责,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随着全流通环境的到来,大股东、管理层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也大大增强。针对这种局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应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明确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等。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这意味着今后上市公司不能再对应披露事项给出“不了解情况”等含糊其辞的答复。这样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信息披露的内部约束机制,同时通过对信息披露外部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促进外部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三)首次引入公平披露概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概念。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明确了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原则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同时强调了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或区分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形,分阶段“立即”、“及时”披露其进展或变化。
  (五)确立了分阶段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或根据重要时点,分阶段“立即”、“及时”进行披露。
  (六)明确了应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其中临时报告应披露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以列举方式规定了20种重大事件的类别和触发披露义务的标准。比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办法》还提高了临时报告披露监管的法律效力。
  (七)强调了股价异动时的信息披露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重大事件的类别和触发披露义务的标准。《办法》规定,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作出公告。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滥用操控资本市场能力,有利于股市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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