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方面,无论是对监督理论的探索,还是对监督工作的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监督手段有所强化,程序有所完善,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比,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履行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一是人大监督的方式比较灵活,但监督的力度不够大。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注重于程序的多,而重实质的少,跟踪问效工作乏力,很少运用诸如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一些刚性监督手段。人大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也往往是例行公事,履行法定程序。这几年,许多地方人大都在运用评议这种监督方式,但常常是开始轰轰烈烈,结果冷冷清清。二是人大监督的领域逐步拓宽,但监督的重点不突出。不少地方人大缺少探索和创新的勇气,年年都是那几项议题,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三是人大监督的程序比较规范,但监督的效果不明显。人大开展的一些工作,如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基本上都能依照法定程序,一个一个步骤、一个一个环节地进行,但是,活动结束了,工作也跟着完事了,而没有很好地对在活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归纳总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召开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时,都要组织大量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成报告在会上审议。可是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几年之后仍然面貌不改。四是人大监督的态度比较积极,但监督难度比较大。体制、机制上的不协调、立法滞后、人大自身建设的不适应等,给落实人大监督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地方人大要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善于监督,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要把那些事关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老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做到年初工作安排有重点,开展活动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每次开展的人大监督工作,都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二是坚持依法办事。人大监督工作,要始终围绕一个“法”字来开展。要突出法律监督,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把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来进行衡量和评价。三是发挥代表作用。在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中,既要借助外力作用,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因为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阶层,代表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多邀请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广大代表的作用,来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是注重监督效果。人大每召开一次会议,每听取一次工作汇报,每开展一次调查、视察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有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或交办函,交由“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人大要跟踪督办,力争问题得以根本性解决,以求得监督工作的实效。五是提高监督能力。要加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加强调研,每召开一次会议或开展一次活动,特别是对会议议题或会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人员围绕议题认真、及时地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标准;要加强常委会的自身建设,逐步扩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比例。在考虑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时,既要注重结构,更要突出素质;要加强经费的投入,确保人大开展各项活动的实际需要。六是落实监督法。监督法为地方各级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尚方宝剑,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监督法,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树立起人大监督的权威。
(作者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