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如何贯彻好监督法,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变目前监督不力的状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程序上进一步完善。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作了许多规定,笔者认为,地方人大还应进一步完善程序,如完善人代会、常委会开会日期,时间要具体,不能想哪一天开就哪一天开,比如人代会就要规定必须在每年的前三个月完成,以便全年工作的开展。否则,七、八月开人代会,各项工作已展开,人代会对“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报告批还是不批?不批,影响工作,批了,给人们造成人大是橡皮图章、可有可无的感觉。选举日、开会日期一旦经人大常委会确定,就不应随意更改,否则,就会给外界造成一种人大工作随意的印象,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2.应在有关的宪法性文件中,具体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行使质询权、罢免权,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同时,应规定人大在应当使用罢免权、质询权而不使用其权力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注重对任命干部的任前监督。述职评议这种任后监督方式在《监督法》中没作规定。因此,任前监督显得更为重要。
4.完善代表结构。代表结构不尽合理,也是制约人大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的人大代表中有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一些政府组成人员。被监督者成为监督者中的一员,这就会使人大的监督大打折扣。
5.代表素质也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成效。要把好代表入口关,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同时,通过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6.加强跟踪监督,注重实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必须严格执行和办理。只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完全得到落实,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得到认真的办理,才能证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作者单位: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