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裁判的公信度普遍不高,究其原因固然与我国数千年来崇尚权力的官本位意识和传统文化中缺乏法律信仰有关,但不可否认与目前裁判的质量不高,特别是和司法腐败有着直接的关系。在法官的专业能力达不到依法公正裁判所须具备的水准,尤其是在司法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抑制的情况下,公众有理由对任何一份判决,哪怕是实质上公正的判决产生怀疑。在我国要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度,除了进行法官职业化改革之外,当务之急是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这些特点决定了人大监督的优势,它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现实层面上讲,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所以,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
人大和“一府两院”之间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既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又是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的需要。在人大与法院之间建立起良性的监督关系,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和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把监督与支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对于法官职业化改革和建设尤其应当给予关注和支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人大监督,不应局限于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应当加强人大内司委与法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监督机构,切实履行好法官任免权,把好法官和法院领导的任用关。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以及院长、庭长的任职标准,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才能够被任命为法官、庭长、院长,对于违法违纪的法官要坚决依法予以免职,从而提高法官的素质,纯洁法官队伍,保证国家审判权掌握在道德高尚、素质过硬、忠于审判事业的人手中。除应依法定程序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干扰独立审判权行为的监督,特别是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加强人大监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树立起人大观念和接受监督意识,要通过建章立制把对人大监督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把经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机制和制度层面,通过制度化建设把接受人大监督内化为规范化、经常化的工作。工作报告作为法院接受人大监督主要的方式,法院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将审判工作如实向人大汇报,不回避问题,多讲不足,多讲措施,以诚恳的态度接受人大监督和指导,并根据审议的情况,改进法院工作;对人大组织的视察活动,要认真对待,对在视察中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虚心接受,努力改进;认真做好人大常委会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要切实整改;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作者单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