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和刊载法律法规应严谨规范

2007-12-29 00:00:00袁承东
人大研究 2007年5期


  《国务院公报》是我国极其权威的公报,出版及时且所刊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本非常准确,十年难找一误,往往是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中直接引用的依据。毕竟,《立法法》第六十二、七十七条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遗憾的是2006年第23期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名称不规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6期不一致,后者刊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与宪法修正案不一样,后者没有序号而前者有。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之规定,应以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
  另外,《国务院公报》第24期刊登的两件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是2005年9月29日以司法部令第95、96号的形式公布的,延迟刊载近一年,不符合《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及时刊登”原则。除此之外,该公布令还存在逻辑错误——它于9月29日宣布:两件规章“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这是不对的。明明是9月29日由部长依照法定程序签署公布的,怎么可以说是9月30日公布呢?如果上级要求9月30日公布,那么执行人就不应该提前于9月29日公布;再说根据《立法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应当先公布后实施,上级是不会任意指定实施时间的,完全可以依法由部长确定公布后的实施时间。也许考虑到公布的次日才见报,所以指出“9月30日公布实施”,那就是把刊载的时间与公布的时间混淆了。该公布令完全可以简明地表述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另一公布令类推。
  我们认为,执法务求规范,立法更应规范,建议以后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刊载的规范性与严瑾性。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