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在对人大代表进行综合评价时,往往把人大代表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为群众提供致富信息等情况与人大代表履职、宣传宪法情况相提并论甚至加以强调,媒体在对基层人大代表进行宣传报道时,也对人大代表带领多少人发家致富、为群众办了多少好事津津乐道,不惜笔墨,大加渲染。笔者认为,不宜强调人大代表做群众致富带头人,更不宜把为群众办了多少具体的“实事好事”作为评判人大代表工作质量优劣的一项指标。
首先,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不是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代表法》都没有把“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办好事”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职责来明确。《代表法》第四条虽然提到了人大代表要“努力为人民服务”,但结合上下文“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来看,这里所说的“为人民服务”是专门针对“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这一特定前提来说的,与我们平时所说的“为人民服务”的概念明显不同。如果在实践中,以“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做了多少好事”等来衡量一个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和能力的高低,显然缺少法律依据。
其次,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办好事应该放在个人道德层面和社会公德层面予以考量。人大代表当然应该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做好事,这是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的要求,但考核和评价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其职责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要完成了法定职责,即使没有“带领群众致富”或没有做一些具体的“实事好事”,也应该是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外附加条件来对人大代表进行所谓的考核和评价,笔者认为都是不合适的。
再次,强调带领群众致富为群众办好事实事极易给人造成错觉。在基层,尤其在广大农村,不少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并不是都明白,即使是人大代表本人,有相当一部分对自己的职责也存在这样那样的糊涂认识。如果强调人大代表带领群众致富、为大家做“好事”等法定职责之外的“责任”,就会在选民心中造成人大代表的职责主要就是带领大家致富、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错觉,从而导致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不能进行正确监督,人大代表就可能会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而热心做一些本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尽力赢得选民的“好感”和上级人大的“认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必将导致人大代表履职水平和地方国家权利机关运行效能的下降。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