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学的研究现状及研究对象和方法

2007-12-29 00:00:00万东升
人大研究 2007年5期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吴家麟教授曾说:“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甘肃省《人大研究》杂志提出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人大学’的建议,是很有远见的,我举双手赞成!”[1];郭道晖教授指出,就人大的几项基本权力与职能来看,有的已经形成了学科,如立法权、监督权,“既然上述人大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独立成为一门学问,当然涵盖这一切的‘人大学’也是可以成立的”[2]。当时还有多位法学界前辈学者也参与了讨论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而现在,我国的立法学在以周旺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直到今天,标志着“人大学”学科地位获得学界的广泛重视和普遍认可的许多因素仍然没有得到实现。比如,没有在大学里建立起应有的专业教育体系(包括开设专门课程、专业设置等),也没有以“人大学”冠名的学术专著和教材,本学科学术理论性刊物亦很缺乏[3],等等。尽管现阶段人大实务界发表了大量这方面的文章,但总的来说,理论研究的现状与人大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这当中的原因不能不值得我们反思。
  
  一、人大学的研究现状
  
  当我们将人大学被“遗忘”的原因放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坎坷发展历史这一大的背景中来理解,放到法学学者们避之犹恐不及的政法法学的转型背景来理解,就会发现人大学被法学界所“遗忘”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不了解被“遗忘”的人大学背后学者们的实际努力情况、研究旨趣与趋向何在,我们还是难以清晰地把握问题的全貌。以学界公认的国内权威二次文献之一《人大复印资料》最近六期关于这一领域的全文转载以及归属栏目情况为例,就可以从一个侧面获得大致的体会。
  查阅的情况表明[4],第一,该领域文章的被转载集中在中国政治(学)类,少量转载于宪法学或政治学类;第二,从栏目设置看,绝大多数文章被归属到包含由“制度”这样的关键词组成的栏目;第三,从载文的具体内容看,文章题目或关键词至少包含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或“选举”这样的词语组成。
  有关人大学知识的论文“产出” [5]基本情况,1994~2005年各法学主流“核心期刊”关于该领域的载文[6],利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进行查阅[7],有如下文本一(后面文本二、三的考察年限和刊物范围与此相同):
  文本一: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4)=《中国法学》(4)→《法学评论》(6)→《政法论坛》(8)→《法商研究》(10)→《法律科学》(14)→《现代法学》(15)→《法学》(27);又以年度将每年的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1998年(3)→2002年(4)→1995年(5)=1997年(5)→1996年(6)=2000年(6)=2001年(6)=2003年(6)→1994年(11)=1999年(11)→2004年(21)[8]。
  从文本一可以看出:一是主流“核心期刊”中的权威期刊载文量最低,而且期刊又地处我国权力与政治的中心——北京。二是载文高峰在修宪年或人大制度成立纪念年。三是人大学研究的产出量长期很低且年分布较为均衡(每年6、5篇)。
  这些情况表明:第一,人大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尚未真正奠定,产出量、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第二,2004年与1999年刊载量最多,其原因与全国人大会议讨论通过宪法修正案那个特定的时代背景有直接的关系。第三,这个学科还没有实现较大的递增式或跃升式(修宪这类特别情景除外)发展而是平稳式发展,在法学刊物总载文量年趋较大递增情况下,则反而呈递减趋势。第四,各法学主流“核心期刊”尤其是权威期刊的“偏见”和导向作用,很容易影响到学者们的产出量和人大学在法学界产生的重大影响。第五,很多法学学者赞扬人大制度“制度优越性”之热情与实际产出量失衡(与学术贡献基本无关),尽管他们有不少是宪法学领域的权威、知名学者。
  前面的考察范围主要参考的是人大学旧式主流理论基础的粗略样式。我们或许需要从另外一个层面,即从对人大各有关职权的研究状况来理解,可能更全面和符合实际。人大的最重要的“法权”是立法、监督,这两方面的论文产出量如何呢?
  立法研究的范围限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包括人大立法的基本原理、技术、程序等这些基础性的理论和方法。作此限定的话,人大学的立法权研究实际上并不多。有如下文本二:
  文本二:前面限定意义上的“立法权”研究论文产出量大致4篇(暂不计与一般立法学相通的基本立法原理)。为了比较感性地了解这种论文的基本样式,按载文的时间顺序将它们的题目列出来,分别是:《人大与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规和规章的界定》[9]、《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10]、《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1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12]。这类论文,在各刊物关于立法研究的论文总量中占极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则是就法律、条文(款)、行政法规、规章提出的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
  查阅的情况说明:第一,人大学今后要特别重视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紧密、直接关系的立法技术、程序及价值取向等,提高这方面论文的产出量;第二,立法专业性很强,人大学学者们很少参与或起主要作用;第三,人大学学者应该提高对部门法及部门法学的造诣,尽管不需要作特别深的研究,但专业水准尽量达到:能敏锐发现哪些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存在需要个别、部分甚至大部分修改条款的必要,哪些又需要新立法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议,其建议能起重要的作用。
  关于人大监督方面的情况,有如下文本三:
  文本三:关于人大学之“监督权”的产出量大致21篇,根据各刊物载文总量,按升序列为:《法学研究》(0)→《中国法学》(1)=《法律科学》(1)→《政法论坛》(2)→《法学评论》(3)=《法学》(3)→《法商研究》(5)→《现代法学》(6)[13]。
  从文本三可以反映出:一是仍然存在权威期刊关于人大的监督权载文偏低。二是与人大的立法权研究相比较,对人大监督权研究载文较多。三是关于监督权方面的载文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这方面占据的比重较大,但基本上没有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比较研究。四是对人大及人大代表自我监督方面的论文极为缺乏。但也发表过《我国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浅析》[14],介绍的是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是人民对人大、人大代表实行有效监督的形式之一。五是人大监督权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其中主要是对法院的监督以及对于个案监督讨论的比较多。六是人大监督对于其他机关的监督研究的较少。但也发表过《试论人大对公安执法的监督》[15]。七是对共产党与人大的关系方面的研究,载文量有一定的比例,但也并不多。
  查阅情况表明:第一,当司法实践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与人大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紧密关系时,需要人大机构作出一定的回应或解释时,人大学理论研究就容易发挥巨大的理论潜力。关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明显地受到了一些学者的重视,这当中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已产生的一些争议的带动作用,使得人大如何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成为法学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个案监督、人大对法院的质询权成为学者激烈争鸣的问题。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或冲突涉及人大的权限范围内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或法学专业知识,比一般的中国政治学学者以及普通人大实务工作者(非人大机构的专业立法工作人员)更能作出专业性的学理解释。这从侧面也告诉我们,人大学学者应该是或努力是法学学者,才能对一些重要的司法争议或冲突作出专业性的、令人信服的学理解释和建议。第三,人大学学者应当对人大学、法学和法政治学有综合性的较深理论造诣,才能逐渐对一些重大的监督问题作出有较大理论突破的回应。
  
  考察的事实告诉我们,十几年来,主流法学刊物还是刊载了一定数量的人大学方面的论文,尽管其数量在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显得很微薄,但由于一些论文紧密结合我国重要的立法、监督、司法实践的需要,有些问题关涉比较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法律制度健全问题,文中的阐述颇具理论深度,不乏真知灼见和重要价值,因而,法学界对人大学理论基础的积累仍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所以,人大学在法学界的“遗忘”,是知识产出量的偏低以及重要学科地位有待提高意义上的,而非实质上的“遗忘”。随着政治文明与法制建设的推进,随着法学学者们对人大学不断的理论探索与贡献,我们对人大学的研究理应有更多的期待。
  
  二、人大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尽管学界已经有过关于“人大学”这个提法,但直到今天,仍有不少法学和政治学学者们不假思索混用“人大学”或“人大制度学”,抑或“人大制度研究”或“人大研究”等概念,在一些学术刊物登载这方面文章的内容表述中或其归属栏目尤为常见。若不厘清这些概念的含义,很容易出现理论上的模糊或混乱,不利于学科的科学建设。
  “因为政治学从它的萌芽阶段起,就一直是以国家的起源、性质、职能、目的、组织形式以及治国的方略,也就是进行统治的方式方法等为研究对象的”[16]。显然,人大学诞生的萌芽始于政治学并得到相当一部分学者的共识[17]。通过长期的政治以及普法宣传教育,在我国“政治制度”之概念的集体记忆与心理,对人大学研究仍然影响深远。
  关于人大学的研究对象,专家学者们普遍持这样的相近看法:如程湘清先生认为,“人大学实质上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或者也可以叫中国政体学,是关于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学说”[18]。浦兴祖教授认为,“人大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制度’”,“称‘人大制度学’比称‘人大学’更明确,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19]。王清秀先生还撰写了专著《人大制度学》,并定义这种概念为“是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性的社会科学的一门学科”[20]。他们的观点,从字面上看,基本上是正确的(至少符合前述那种传统与话语逻辑)。但很少有学者反思其中的“制度”其实还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与法律制度。
  我们姑且不论以往学者们是否“误读”了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已经包含了“法律制度”,因为前面已经揭示这种理解的特殊语境。单就字面意思去理解,《现代汉语词典》释“制度”义为:“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或“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21],很显然,“制度”不但指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引申理解,其实还暗合了规则之规则——法律制度。所以,若忽略了把宪法以及人大法及法律制度归纳于一个体系之中来认识,则是不完整的(当然并不是说任何制度都要包含法律制度)。从专家学者们的具体理解来看,其“五点”概括很有代表性和普遍性[22],他们主要从我国宪法的“总纲”里抽取出来的条文及其精神混同为“人大制度”并作为人大学的研究对象。其实,这样并未道明“人大制度”涵盖人大法规范与法律关系,即便笼统地说已被涵盖了,笔者以为仍然不是全面的理解。因为“制度”概念的表意很宽泛和不确定,在政法传统影响下的民众集体记忆与心理,很容易习惯性地理解人大学研究的就只有政治制度,其实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在很多时候与方面并不能混同或绝对等同起来研究[23]。贺卫方教授曾说:“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议员中法律人比例动辄过半,当然不是偶然的。制定法律、解释法律的机构,行使权力者却基本上不懂法律,一国法治的建设是无法上轨道的”[24],反思其背后的因素,其实也与对人大制度之“法律制度”意识淡薄和制度安排的法律性欠缺不无关系。
  故而,为便于人大学研究对象的理解,笔者建议,在学术和理论研究中,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学”之称谓,而改称“人大制度理论”并作为“人大学”研究体系下面的分支;不宜继续沿用“人大制度研究”,而统称为“人大研究”;从该领域作为一门学科来看,其专业性刊物冠名《人大研究》与《人大学》(目前无此刊物),其称谓基本上没有冲突,都可以适用;但从该领域的论文发表归属的栏目看,则一般应采用“人大学”、“人大法学”[25]等称谓,而不宜继续沿用“人大研究”。接下来的问题是,人大学到底研究什么呢?这要进一步考虑的就是人大法及人大法学。
  上官丕亮博士对我国人大法以及人大法学的分类:“在目前,我国的人大法部门主要由下列六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也可称之为子部门法)构成: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事程序法、立法法、监督法。这六个方面,同时也属于人大法学的研究范围,当然人大法学的研究范围还包括人大法学原理、议会法历史,等等。而且,上述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化还可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些子部门法学,如人大组织法学、选举法学、代表法学、立法法学、监督法学等。”[26]这是很有道理的,值得法学界重视。但需要注意的有三点:(1)人大法学并不等同于人大学,人大法学只是人大学下面的子学科。(2)“议会法历史”还是称为“人大法历史”为宜,以与其他称谓保持协调。(3)对于其中的立法法学、监督法学的问题,适宜重点研究人大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发挥主要作用的那部分,而其余的由专门的《立法学》或《监督学》所系统研究。
  笔者赞成人大法要从非宪法典性法律(即并不妥当的所谓“宪法性法律”)中独立出来,因为它是人大学称之为“学”的极为重要的方面,是人大学一部分独特的范畴体系。不过,有不少学者又主张将人大学从宪法学中独立出来,如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主要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研究,它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等内容的涉及既少且浅。宪法学难以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全面的研究。因此,有必要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研究从宪法学中独立出来”[27],如果是从学科分类看(即独立的人大学学科),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也不能片面地从研究内容上将人大学与宪法学完全割裂开来。从法规范力及内容来说,人大法被宪法包含;从研究的层面(不打破各自学科的独立体系而主要是研究方法和内容上的某种需要)来说,宪法学被人大法学包含,宪法学与人大法学被人大学包含。从学科层级来说,人大学既属于政治学的二级学科,又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又属于法政治学的二级学科。
  但是,人大学的研究方法,又靠什么来维系呢?笔者看来,以往人大学研究的理论苍白是不争的事实,至少影响力局限在该知识领域内部小圈子内,其原因固然与前面的讨论所揭示的各种特殊因素有关,但很大程度上还与研究方法的边缘性知识熏陶、训练之缺乏有关。
  “某些边缘法学不是以某一科学方法为基础,而是由多种科学方法‘化合’而成一套新的方法”[28]。人大学也属于这类方法特征的边缘法学的一个分支(法政治学下面的分支)。其研究方法不是单一的,它不但要借鉴法学或政治学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的方法,还需要借鉴其他各个部门法学、边缘法学的理论来提高本学科理论与方法的综合性、分析性。
  然而,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对西方议会知识和西方学术思想有较深造诣的中国人大学学者凤毛麟角。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代议制民主传统以及近现代学术人文熏陶的国家,不了解西方议会的精义、源流及其学术思想,不了解西方学术人文著述及其研究方法,片面性地追求“经世致用”,即便能解决时下的问题也是不够的。请再反思一下当前中国人大学的研究,实在太偏重于实务和现象层面,缺乏理论深度和学术人文底蕴,与法学研究的主流或权威中心渐行渐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学科的发展。坚持中国“本土资源”本身是没有错的,但事实上,若人大学学科没有融入法学学术共同体内产生影响,缺乏对其他部门法学学者的被关注力和影响力,长期停留在现象层面和实务层面,不但理论层次和地位上不去,也无助于对部门法的实践。所以,问题不在于时下事实(或实务)的解决,还需要努力提升人大学的学术人文思想底蕴,给学者们带来知识增量的追求和创造活力。若仅从学术规范训练来看西学借鉴,则大可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当前很多人大学方面的论文缺乏严谨的学术思辨、严密而必要的引证,学术规范性不强。
  
  法学界提高人大学知识之“自主性”努力应包括:进一步深化中国人大学的基本概念、范畴及其逻辑体系的法理型研究;开设独立的“人大法学”或“人大学”专业,大量培养这方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推进高级专门理论研究人才建设;倡导广泛成立“中国人大学会”或中国法学会“人大学研究会”或中国法学会“人大法学研究会”及其地方性分会;创办或发展一批人大学的权威、重要核心期刊,引导学术共同体的理论和学术前沿研究,并努力办成备受法学界重视的法学性刊物。
  总之,宪法学性与边缘性是今后中国人大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人大学的法学之阐释是永无止境的,惟其如此,不断提高人大学的理论性与实用性并希冀对法学界给以不断追求知识增量的愿望和持久的信仰。在这层意义上也可以说,对人大学的法学信仰有利于增强对人大这个权力机关之权威的法律信仰而非单一的政治信仰,我们的人民才会真正感受到法制文明中闪耀着的权力之光。
  
  注释:
  [1] 吴家麟:《建立人大学的几个断想》,载《人大研究》1992年第4期。
  [2] 郭道晖:《当前人大学首要的是完善人大制度的研究》,载《人大研究》1992年第7期。
  [3]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人大研究》杂志,该杂志称是“全国唯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术期刊”(引自《人大研究》简介);《天宪》系西南政法大学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2005年开始主办的学术性理论系列刊物,目前为年刊。该刊称“是我国理论学术界的一本‘在根本大法的基础上,将人大制度与政策法规进行同步理论和学术方面研究,探讨如何走好中国宪政之路’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引自《天宪》内容简介)目前,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大学领域的学术性、理论性刊物,严格标准来说,仅此两家。
  [4]2006年第3~8期,《中国政治》2006年第5期以“制度与政策研究”转载8篇,第7期以“制度与政策研究”转载3篇,第8期以“制度建设”转载1篇;《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5期以“法学与实践”转载1篇,第8期以“理论探讨”转载1篇;《政治学》无一篇(但查阅2005年部分目录,以“选举研究”转载过极少文章)。
  [5]关于“产出”,可参考苏力教授就法学主流学者的产出进行分析的思路(主要以论文产出的总体数量来切入),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96页。
  [6]法学主流“核心期刊”主要依据的是:同时收录在2006年度CSSCI来源期刊和2004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法学(律)类之列的并刊载有人大学领域论文(至少3篇以上)的刊物,同时考虑到研究的方便,又以刊物在法学界公认的相对较高知名度,最终选择8家刊物(将符合条件的《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暂不作统计和分析,而《中外法学》《法学家》只有部分或者没有上网CNKI,故暂时无法判断和统计)。
  [7]由于该数据库的期刊检索范围基本上从1994年开始,还由于本文写作时2006年还未结束,从相对比较完整的年度考察出发,故查阅年暂为1994~2005年。其中,《现代法学》缺1997年第4期,《法商研究》缺1996年第4期,《政法论坛》缺1998年第2期,由于各刊物一年甚至几年都没这方面的文章刊载,因此对全局统计的影响极微。
  [8]各刊物与各年份后面的括号内数字代表论文的篇数。
  [9] 钟晓渝:《人大与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规和规章的界定》,载《现代法学》1996第3期。
  [10] 黎晓武:《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11] 陈伯礼:《论权力机关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控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12] 周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立法程序之改革》,载《法律科学》2004第5期。
  [13]产出量相同的刊物排序则参考文本一的升序排列顺序。
  [14] 江晓阳:《我国人大会议公开制度浅析》,载《法学评论》1999第1期。
  [15] 徐秀义、齐小力:《试论人大对公安执法的监督》,载《现代法学》1994第6期。
  [16] 周鹄昌:《实践呼唤“人大学” 》,载《人大研究》1992年第1期。
  [17]夏瑞璋先生说:“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正出现向多学科化发展的趋势。人大9e555672b991c332eaba018c4a9f9d798e7ae420fc4f4d70913bf45305cac860学,便是政治科学中新开辟的一个领域。”夏瑞璋:《积极建设人大学》,载《人大研究》1992年第5期。
  [18] 程湘清:《人大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载《人大研究》1992第4期。
  [19] 浦兴祖:《关于创建人大学的几点浅见》,载《人大研究》1992第7期。
  [20] 王清秀:《人大制度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成以下五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第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五个方面相互贯通、结合,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这方面,上官丕亮博士持相近的看法。他认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法律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24]贺卫方:《人大代表职业化的影响》,载2003年3月3日《经济观察报》。
  [25]“所谓‘人大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法’的简称,它是指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人大法学’,是指一门以人大法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同样地‘人大法学’又可称为‘议会法学’。”
  [26] 上官丕亮:《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
  [27] 阚珂:《关于建立人大学的若干思考》,载《人大研究》1992第6期。
  [28] 卓泽渊:《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政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