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问题的思考

2007-12-29 00:00:00龚志斌
人大研究 2007年5期


  目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进行,据已经完成换届选举任务的地方反映,如何审查和确认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已成为实际工作中的一个“技术”难题。笔者就这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确认的有关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准确地理解法律,笔者又查阅了全国人大乔晓阳同志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释义,其中,关于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为:由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所以每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必须先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每一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然后才能正式开会。关于第五十一条的解释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代表有无选举权利,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投票方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等。
  
  二、实际工作中的两种运作方式
  
  从笔者掌握的情况看,目前各地审查确认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较为普遍的一种方法是: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以后,由上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新一届人大代表进行审查,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由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对代表资格进行确认,然后再进行会议的其他议程。
  这种运作方式虽然比较可行,但显然与《地方组织法》释义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不是本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也可以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
  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地方组织法释义的要求来进行操作,即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再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对代表资格进行确认。然后进行会议的其他议程。
  此种运作方式虽然与地方组织法释义相符,但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也有出入。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而该办法是在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其一;二是全体代表的代表资格都没有得到审查确认这个预备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否有效?换句话说,由没有代表资格的“代表”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没有资格来审查代表资格?因此,尽管都在按此程序进行运作,但在思想上总是绕不过这个弯弯,有的甚至把此问题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等同起来。
  
  三、关于修改法律中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规定的构想和建议
  
  法律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规定十分原则,各省的实施细则也没有作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乡镇人大在实践中经常是不知所措。同时,以上两种运作方式都经不住法律和逻辑上的推敲,也不便实际工作中操作。鉴于此,笔者建议:
  可否考虑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关的实际,对地方组织法作适当的修改。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资格审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县人大常委会确认,并予以公布。理由有四:
  第一,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都是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具体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比较了解,这为审查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选举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格,能够及时审查确认,并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将乡镇人大代表的名单予以公布,从而解决目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代表资格尚未审查的问题,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扫除法律障碍。
  第三,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既然罢免代表可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同样也可修改法律将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四,县乡人大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且今后县乡人大基本上都是同步进行换届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改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能够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机的统一起来,进一步推进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谷城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