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电子表决器,使浙江省台州市“两院”工作报告“差点”没通过。2007年3月17日上午,台州市人大三届三次会议表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决结果230票赞成,226票反对、弃权,“两院”得票率为50.43%,仅比法定半数多一票,涉险过关(2007年4月5日《南方周末》)。
台州市“两院”报告虽然最终涉险过关,但是这样的表决结果,这么多的反对与弃权票,无疑会给台州市“两院”尤其是其负责人以相当压力,而这样一种压力的存在诚如不少代表所认为的,“正好可以鞭策‘两院’整改”,因为“这有点像紧箍咒。他们知道,2007年他们再不整改,下一年肯定通不过。”所以说,相当数量反对与弃权票的出现,对于台州市“两院”改进工作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院与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法院与检察院要能运用好拥有的权力,同样需要受到来自外部包括人大的有效监督,否则同样可能出现不作为与滥用权力的现象。显而易见,如果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没有做好,便可能出现工作报告在人大不能通过的情形,因而人大表决“两院”工作报告能给“两院”制造必要的压力,使其不能不尽力履责,尽力服务民众,以使自身表现能让民众满意。
正因为保持对于民意压力的敏感,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好履行职责,所以人大代表要有强烈的代表民众利益的意愿,及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识与激情,要敢于行使民众赋予的监督权力,敢于投反对票。很显然,如果人大代表只知举手、不敢监督,就不能在人大形成对“一府两院”的必要民意压力,就不利于督促“一府两院”进一步做好工作。(作者单位:信息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