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地方人大监督街道收支重点应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地方撤乡镇建街道,收支再也没有同级人代会审查,成了监督死角。为此,笔者建议,区一级人大常委会应担负起监督街道收支的主体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理应纳入区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畴。区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街道收支的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区财政局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审计局的审计监督作用。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财政局细化财政收支列表,将街道收支单列一章,并细化街道各项收支,以方便人大常委会有效监督,并推动财政局内部监督机制的良好运行。与此同时,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借助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功能,尝试对街道收支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或对街道某方面工作开展专项审计监督,以确保街道收支合法高效。
三是发挥街道人大工委的作用。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街道人大工委担当起实时监督街道收支的职责,以弥补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过于宽泛而可能导致不细的弊病。当然,鉴于目前一些地方街道人大工委力量过于薄弱的窘境,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向区委建议,增加街道人大工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足配强相关人员,以便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履行好相应职责。
四是有效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区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较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人大工委而言,具有监督面较广、时效不限等优点。让区人大代表来配合监督街道收支,可以延伸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触角;依托人大代表,可以将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监督的民意基础,又体现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威。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