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二是对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
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文件以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这些纪要性的文件是不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地方人大需不需要、可不可以进行监督?
答案是毋庸置疑的。首先,从法律要求看,人大有权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是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是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那么只要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超越法律权限行文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出现,人大常委会都应该有审查监督的权力,该纠正的纠正,该撤销的撤销。其次,从现实需要看,人大必须加大审查的力度。办公会议纪要往往涉及增加单位编制、增加经费、减免规费,甚至是要求减免税收等等,尽管是以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出现,因为大多是政府主要领导拍板决策,其实带有强制性,甚至比“规范性文件”更管用。如果会议纪要规避了人大的监督,一方面政府的违法行为将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将失去其制度意义。
因此,对规范性文件有必要进行科学的界定,凡政府以“红头文件”出现的规范性文本,都要纳入其范畴。各级人大也应该扩大备案审查的范围,成立专门的审查工作机构,依法搞好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