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免责权的限制

2007-12-29 00:00:00易卫中
人大研究 2007年8期


  规定议员具有言论免责权,莫不在于鼓励并保障议员勇于发表政治意见,表达民意,并借以形成国会的意志及意见,但并不是说该权力可以不受限制。
  
  议员或代表拥有言论免责权,可以溯源到英国1688年的《权利法案》,该法案第九条规定“议员在议会内的演讲、辩论或其程序,不得在任何法院之中,或议会外之任何场所,予以弹劾或追诉。”在18世纪末立宪政体兴起之后,言论免责权广为西方国家宪法所采纳。
  本来在民主宪政国家,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即有免遭非法拘禁的自由)和言论自由。各国宪法复又规定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究其原因,莫不在于鼓励并保障议员勇于发表政治意见,来表达民意,并借以来形成国会的意志及意见,进而可以促使影响一个(立法)政策的形成[1]。所以,议员言论免责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保障了议会的独立性。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能否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和观点,其表决能否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关系到议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也关系到议会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美国学者科恩指出:“民主社会是个讲话的社会。因此,把最能体现民主特性的机构称之为Parliamen(议会)是非常恰当的。这个词的本义就是谈话、互相交谈的地方。议会的重大功能之一就是把问题谈透,为对立意见提供辩论的场所,互相商谈,直到能采彼此均感满意的解决方式。”[2]而要实现议会的这一功能,就离不开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只有赋予议员言论免责权,才能使议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除了受宪法与法律及良心约束外,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干扰,能够畅所欲言,充分辩论,从而使议员反映全体国民的代表活动得以真正贯彻。所以,议员言论免责权是议会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最后,民主国家的言论自由应适用于一切意见和所有的民意代表,不论他们看来是多么错误或不合情理,也不论他们会使多数人感到多么不快。多数统治并不意味着多数人的专制,更不是多数独裁;多数也不一定代表着真理,只有把少数派所拥有的那部分道理也吸纳进来,才有可能达到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