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整治是对国土资源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当前,伴随着西部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此,有关国土整治的地方性立法也应纳入视野。众所周知,在西部,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矿产的开采加工不仅要以土地为载体,土地的用量需求大,而且还表现在,矿产开发对资源的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程度深,矿产资源开采后废弃地多,土地生态恢复十分困难。面对这一情况,我国相关的立法却不完善,土地法、矿产资源开采等法规中的规定过于原则,地方立法对国土整治也缺乏具体配套措施,使大量被污染荒弃土地得不到及时整治和再利用。因此,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从世界各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自20世纪初以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都十分重视国土整治方面的专门立法。例如,德国于1965年通过了《联邦德国国土整治法》,对国土整治的任务、目的及原则作了系统规定。1970年以后,联邦各州也相继颁布国土规划与整治法。日本1950年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1979年制定了《农地土壤污染预防法》,2002年又制定了《土壤整治法》,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本的《土壤整治法》是20世纪90年代报道的工业用地土壤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制定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制定措施确定特定有毒物质给土壤造成的污染的范围来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健康造成的损害。日本《土壤整治法》内容包括了实施土壤调查、划定污染区、危险管理措施(整治措施、土地使用限制、整治行政令)等,是目前世界上较具代表性的土地整治专门法。近年来,西部工业化步伐明显加快,与此同时,环境污染事件开始频发。2006年发生在甘肃省徽县的血铅超标事件尤为严重,该事件不仅反映了当前环境问题的严重后果,而且也反映了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国土整治法规的不完善。关闭污染企业,治疗受害者,只解决了表面问题,而造成的土壤污染谁去治理,却无下文。
究其原因,国土整治立法不完善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明确不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环保法的一些重要原则难以落实。制定地方性的国土整治法规,必须突出操作性,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的国土整治责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区的划定条件,整治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整治措施义务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污染人)的责任,国土整治补偿办法,各级财政支持方案,以及整治评估等重要内客,以此来规范和调整工业化带来的国土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Dojyo 0sen Taisa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