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审批怎能“追认”

2007-12-29 00:00:00卢鸿福刘志毅
人大研究 2007年8期


  财政预算是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法律早有规定,预算在执行过程如需进行局部调整,必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往往要下一财政年度人大会议召开前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此时预算调整方案中的有关事项早已落实,事实上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的事前审批变成了事后“追认”。
  
  审查和批准同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预算调整中广泛存在的事后“追认”,是十分不妥的。
  
  其一,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我国《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法》进一步明确,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各级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由此可见,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变化而进行的,依法应当先由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这种先予执行再“追认”审查批准的现象,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背离。
  其二,有违公共财政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其实质在于代表全体人民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财政收支,确保财政资金按照选民的意愿投入到相关的领域,促成政府为人民提供更为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财政性资金均来源于纳税人及其他义务人的依法缴纳,其投入使用的方向应当由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公共财政要求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预算调整先执行后审批,其中难免没有“暗箱操作”,难以保证资金能够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进行投入,纳税人和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其三,削弱了人大的权威和地位。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变更,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严肃的法律程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应当切实负责,认真履职,对人民负责。如果随意变更预算,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行预算,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后,才进行“追认”审批,不仅影响到法定职权的行使,更会给人一种搞形式、走过场之嫌,长此以往,必定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影响人大的形象和权威,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十分不利的。
  
  当然,预算调整中的“追认”审批现象也有许多客观原因。如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追加和转移支付。由于我国各级财政预算编制中普遍存在的粗放性和上下级财政预算衔接的不紧密性,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使用的特点,下级政府如果每收到一笔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即按规定提请预算调整,操作上确实存在难度。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预算观念不强,自由裁量权太大,即使是本级财政增加的支出,也往往要等到钱花完了、事办成了,才想到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手续。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是促进政府依法理财、合理用财,保障和促进宏观经济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改变预算调整审批存在的“追认”现象,一方面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要更加科学合理,增强预算的预见性和操作性;另一方面,则要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按照法律的要求调整和执行财政预算。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好决定重大事项和监督政府工作的职权,敢于和善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说“不”,如此,才能真正树立权威,保证预算调整的严肃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