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方案应经人大审批

2007-12-29 00:00:00魏文彪
人大研究 2007年9期


  2007年4月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目前有些地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对此,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2007年4月25日《新京报》)。
   少数人作出的决策不会比大多数专家与公众的意见更为周全,所以充分吸取专家与公众意见,更能防范城乡规划决策失误的出现。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城乡规划难免掺杂进少数官员的自利动机,比如,为了拉动GDP的增长而制订没有必要进行的拆迁方案,为了谋取经济指标增长而忽视耕地保护,为了卖地赚钱而规划开发一些不具良好发展前景的区域结果造成巨大浪费等等,如果专家与公众意见中的合理、积极部分能被吸收、采纳,就能对城乡规划方案中的这种政府自利倾向形成制约。
  首次提请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公告城乡规划方案并进行论证与听证,并不能保证专家与公众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必定会被政府部门采纳。尽管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但是由于审批机关对专家与公众意见缺乏整体上的把握与判别,因而单纯设置这条规定难以保证专家与公众意见中有价值部分确能被附入城乡规划的报批材料当中,难以排除城乡规划报批材料将专家与公众意见中与少数领导“不合”但却具有合理性部分予以剔除的可能性,即难以有效防止有关部门对专家与公众意见进行选择性吸收的现象出现。这样一来,城乡规划法草案中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就有难以得到切实执行从而流于形式的可能。
   如果城乡规划方案由同级人大进行审批,人大就可通过代表进行充分讨论及公开征求民众意见的方式,确保专家与公众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为城乡规划方案充分吸收,避免吸收公众意见沦为空话的可能性出现。人大代表的是公众利益,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因而城乡规划由人大审批,也能剔除方案中政府自利的部分,确保规划真正做到城乡规划法草案所要求的,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另外,城乡规划方案一旦在人大获得通过就产生法律效力,因而相比于上级要求与行政惩罚措施来说,更能杜绝城乡规划法草案所规定的因个别领导人意见而擅自修改、随意变更城乡规划内容的现象出现。
  城乡规划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百姓福祉,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城乡规划属于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理当被纳入同级人大的决定事项范畴。人大与公众才是重大事项的决定者,政府及其部门充当的应是执行者角色,因而由人大审批城乡规划然后交由政府执行更能保证城乡规划体现民众意志,更能体现主权在民的根本宗旨。
   所以,地方人大应当像审议各地财政预算报告一样对城乡规划方案进行审议,以确保当地经济社会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确保城乡规划造福大多数人利益目标得以实现。(作者单位:信息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