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某市人大常委会不久前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对该市政府在环境保护等六个方面的工作予以表彰。媒体评论这一做法开了全国先河,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极其罕见。有好事者查阅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找不到有关可以表彰政府的相应规定。也就是说,人大表彰政府“于法无据”。
看了这则消息,笔者颇有些不安。如果单从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一个场景中看,该市人大常委会的举措也谈不上什么亮点,怎么看给人的感觉倒好像是人大成了上级表彰机关,监督机关给行政机关笑脸盈盈地套近乎。
不可否认我们现有的政治体制尚有缺陷,有些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需要“仰仗”政府过日子,所以监督疲软走过场的现象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但不管怎么说,这也不能成为某市人大常委会以“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解释自己“有权表彰政府行为”的理由。实事求是地说,不少老百姓对政府与人大存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心存疑虑。他们希望看到的是人大对政府强有力的约束,以此督促政府恪尽职守、努力履职,解决他们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而不是希望人大大张旗鼓地表彰政府。再说,按照人大的性质、地位和权力,人大若真想表彰政府,根本无需“创新”,而是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渠道可以大加利用:如每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都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如果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的确突出,人大在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时可以大加褒扬和肯定;再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召开一些专题性的会议,听取人大的执法检查报告和政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大也可以借此机会对政府工作予以表扬。需要说明的是人大的这种肯定是通过代表表达的人民意志,具有很强的广泛性、法律性和权威性。现在放着体制内渠道不用,非要搞出个新闻发布会形式的表彰,其效果只可能适得其反。这一先例无助于树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也无助于政治文明建设,只能带来社会非议和老百姓的不高兴。
地方基层人大常委会要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必须强化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意识,从观念到行为上理清与政府的关系,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抱着对人民和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好人事任免关,科学决定本地区发展的重大事项,发挥好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为了帮助它们发扬成绩、解决问题,进一步做好工作,而决不是什么挑刺、找茬儿,更不是唱对台戏,刮“倒阁风”。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