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同时,监督法还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等五处分别作了“向社会公布”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把公开原则细化并落实到各项监督工作当中,显示了党和国家打造阳光监督的勇气和决心。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如何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做好依法公开工作,成为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比较多的做法主要有媒体宣传报道、刊登公报、邀请群众列席会议等。这些做法无疑都是十分积极有效的,但公开原则作为监督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必须深刻体现到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使之得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因此,我们有必要健全完善一些相关的工作制度,以制度为保障,促进依法公开工作的落实。
新闻发言人制度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在1983年为了满足对外宣传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多年来,基本上局限在国务院及其各个部门的对外宣传领域。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许多地方党委政府也相继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并定期向民众和社会各界通报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所谓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授权或指定专门的新闻发布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层以上负责人担任,就人大常委会而言,可以由常委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的主任、副主任担任。设立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有利于各项公开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新闻宣传的口径统一、人大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它不仅是向社会公开人大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需要。
会议公开制度
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举行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最主要的方式。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的报告等项监督工作,都是在举行常委会会议过程中进行的。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则都是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因此,有关会议情况应当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1.会议召开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会议拟定的议题、议程;
2.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对有关的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进行全程公开直播报道;
3.会议期间举行记者招待会,回答记者的提问;
4.会议根据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我国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甚至适当的外国公民,旁听有关的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5.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
6.会后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或者刊登公报,依法就会议举行情况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
当然,人大会议公开制度,并不排斥在必要时举行秘密会议,但举行秘密会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出。
听证制度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听证程序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运用,是近年才开始的,而且仅限于立法领域,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新课题。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议题、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予以确定,其中有两个途径分别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在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也要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情况,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都表明了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监督的重要性。而听证制度是实现公民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确定听取审议专项报告议题和执法检查内容前,或者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安排举行一些听证会。就有关问题,如预算修正案等,召集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进行听证,听取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人大监督计划和有关决议、决定的针对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代表述职制度
监督法出台后,人们在关心人大如何监督“一府两院”的同时,对如何监督人大的问题也表示了普遍关注。对此,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指出,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事实表明,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代表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将极大地促进代表提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对人大制度的认识,更好地代表选区群众的利益,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为选区服务。
实践中,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加有效。一是在述职范围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优先述职,其他代表也要有安排地依次述职;二是在述职内容上,要把人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联系原选举单位的情况、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自身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等,作为述职的必选项目,也可以就某项具体内容进行述职;三是在述职形式上,可以采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述职、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通过媒介进行述职讲话或刊载述职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述职。
联系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有必要建立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联系制度,作为主动公开的有效补充。一是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定后、执行过程中以及工作结束后,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的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都要保持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加强沟通,听取和交换意见。二是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联系。通过会议、培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形式,加强常委会与其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作用。三是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设立专项监督热线电话、电子论坛、公开电子信箱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机关还可以在适当的位置设立信息查阅室,供群众查阅相关信息。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经常深入选区、选民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