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中规定,“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这个规定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标类不准确的混乱现象。
其一,一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A与B、B与C、C与D混淆和将B标为A、将C标为B、将D标为C的现象。承办单位不仅混淆了概念,而且有意拔高了办理等次。
笔者的理解是:A类与B类以承办单位向代表答复的时间为界,实事求是地答复,已经办理完毕的标A ;正在办理之中和虽未开始办理但完全有把握当年能够办理完毕或部分能够办理完毕的可先简要答复,待当年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不要直接将正在办理之中或预计年内能够解决的按A答复,使答复内容与实际一致;列入计划的要说清计划或规划的文件名称和实施的年度,不开空头支票。
B类与C类以是否列入计划或规划为界,未列入计划或规划,并且计划或规划不能更改的标C,不能将未列入计划或规划的也标为B。
C类与D类以是否符合现行法规、政策或其他条件的限制为界,受现行法规、政策限制,条件不成熟,目前不能解决仅作参考的标D。这样标明类别有利于代表建议的审查和督办、检查,比较合适。
其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中的分类有不尽合理之处。主要是“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正在解决的是一个层次,是代表能够看到的或马上能够看到的。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是另一个层次,这里有一个时间问题,是几年的规划,三年、五年还是十年?具体哪一年解决,今年、明年还是更远的某一年?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的区别不明显。人大代表一届任期五年,在任期内得不到解决,会影响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同时,同一条建议年年提年年得不到解决,会影响政府的威信。因此,有必要将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与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分开标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答复要明确时间概念,有必要对办理结果增加一类,即“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5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当年能够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但当年不能解决完毕的标‘B’;3.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或在本届人大、政府任期内能够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或在本届人大、政府任期内解决不了的标‘D’;5.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E’”。这样,既可以使代表明确具体办理年度,避免同一条建议年年提,年年得不到解决,影响代表的积极性,又便于代表和人大对建议答复落实情况的监督。
(作者单位:甘肃省临洮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