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需要,在思考和起草上海市新一届人代会议题时,笔者遇到以下两个有关问题,并由此引起一些思考。
一、关于“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经查,我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将有关议题表述为“听取和审议”。“审查”改为“审议”,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味却大不一样:一是不够严肃。明明法律作了清楚的规定,实践中却走样,终久给人以“于法少据”的感觉。二是不够气壮。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审查”的本意就是审议和检查。将审查改为审议,查的成分自然而然地就减少了,监督的力度也就必然会因此而相应弱化。联系人大工作现实状况,不能不使人产生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理直气不壮的认知。
二、关于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各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2008年1月底前选举产生。因此,与往年例会相比,年内或2008年年初将要举行的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至少要因此增加一项有关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议题。问题是,这项议题具体应当怎样表述?经查,上一次选举时,各地省级人大关于这一议题的表述几乎如出一辙,即:“选举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人大的表述则与此有所不同,为“选举由上海市产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同样的选举事项,为何有如此两种不同的表述?究竟哪一种表述更为准确?笔者看来,两种表述均存在不足。上述第一种表述,易使人产生选举的是出席人代会会议代表的错觉。那么会议结束后,是不是代表的职务也就终止了呢?显然不是。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仅仅是出席一次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况且,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而并不是指某次具体的代表大会会议。据此逻辑加以分析,“选举出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语法上也说不通。上述第二种表述,与第一种相比较,虽然较为规范,但语法上仍有缺陷。因为这里所说的“产生”,事实上就是指“选举产生”。如果把整句写完整了,就是“选举由上海市选举产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样的表述,易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代表都已选举产生了,为什么还要选举呢?显然,正确、完整的表述应当是:“选举应由上海市产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样,把原来的“完成时”改成“将来时”,无论在时间概念上还是在语言逻辑上就都没有问题了。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