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一:对提高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思考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那么,地方人大如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庆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张志一撰文说,首先要做到“三个明确”,即通过学习监督法,明确实施监督法的重要意义,明确监督工作应坚持的原则,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其次,在确定监督议题时,要围绕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确定监督议题,围绕改革发展和党的中心工作确定监督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因地因时确定监督议题。监督议题确定后,除运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常规监督手段外,更应注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能够解决问题的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凡是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代表和委员视察或检查提出的意见等,都应及时认真地进行综合整理,形成监督意见后以常委会的名义转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对常委会审议意见,除一般问题转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外,对于一些事关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对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的议题,人大常委会要跟踪督查。还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正确处理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的关系。
王希珍:用总书记讲话精神推进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王希珍撰文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深刻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理论性和指导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讲话精神真正落实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一要深刻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二要紧紧围绕促进发展履行职责,有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紧紧抓住一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好决定权,自觉将党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努力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围绕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在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同时,突出加强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觉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统一,努力把市委推荐的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干部适时决定任命到“一府两院”相关岗位,并依法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不断提高其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水平。三要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和谐张掖建设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人大常委会要切实保障人大代表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形式有效保障代表知情权,不断扩大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和监督;积极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张掖市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作为主要内容,通过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四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维护和实现好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深入贯彻中央九号、省委五十九号和张掖市委二十二号文件精神,积极组织、指导代表开展活动,引导人大代表积极发挥在促进发展中的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模范带头作用和在联系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督促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更加自觉地重视民生、关注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马占忠:如何做好地方人大调查研究工作 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马占忠撰文说,调查研究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的基础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方法实现,其决策的依据主要来自“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情况的系统了解和把握。由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经过加工整理的第二手资料,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知之不多,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在审议某些工作时,所提的意见建议一般性的号召多、原则性的要求多,而具有真知灼见、可供操作的措施办法少。实践证明,改变这种状况,调查研究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地方人大调查研究应把握以下环节:(1)突出重点,抓住热点。地方人大的调查研究首先要增强预见性,有超前意识,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脉搏,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谋划调查重点,择定调查题目。人大的调查研究不能贪大求多,要少搞综合调查,多搞专题调查。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关键要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上下工夫。(2)深入实际,全面分析。全面认真的调查是发言的基础,深入科学的分析是发言的关键。地方人大由于时间、人员等方面的限制,调查研究“一般化”、“表面化”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地方人大更应该集中有限的人力和财力,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调查报告的撰写不能以个人看法为准,不能人云亦云,不能唯书唯上,更不能偏言过激。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者将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建议向相关单位、各阶层人士征询意见,切实做到反映事实真相准确、意见建议具体可行。常委会主任会议应认真听取调查组的详细汇报。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调查组提出的结论进行分析研究,使其升华为主任会议集体智慧的结晶。这样既可增强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又能提高常委会会议的效率。
周林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周林江撰文说,我国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到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年到1999年,是素质教育的实验和探索阶段,第三次全国教育大会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2006年是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阶段,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新的《义务教育法》开宗明义地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结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强调面向全体学生的素质教育理念,为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公平入学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教育资源和待遇。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更加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把注重基本教育质量提到新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对如何保障素质教育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提出了要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等,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赵遵国:地方立法如何应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挑战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赵遵国撰文说,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逐步填补了我国煤炭工业法制的空白,初步形成了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确立和实施了煤矿办矿审查、煤炭生产许可、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煤炭行业管理等多项法律制度。同时通过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建立健全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部际协调会议制度,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安全投入普遍有所增加,使煤矿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稳定。但煤矿仍然是我国工矿企业中事故发生最频繁、安全生产形势最严峻的工业部门。就甘肃而言,2004年修改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6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去年全年全省煤矿共生产原煤3822万吨,但重特大事故多发,发生伤亡事故41起,死亡100人,百万吨死亡率2.54,高于同年度全国水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复杂的、综合的,既有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有立法本身的问题和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煤矿矿山情况千差万别,立法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还远远不够。(1)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配套,法与法之间统筹性不强。一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许多制度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规制作用十分有限。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许多立法规定散见于各种专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执法主体多元化,相互之间的衔接性不够,缺乏统筹性,导致煤矿安全AFESpMYC4wITBap1+Moz/A==生产的许多规定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和实施。如在一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着煤炭的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厅管着煤炭资源,省经委管着煤炭销售和市场整顿,国资委管着大型煤业集团的生产,组织部管着煤炭行业领导干部的配备,中央派驻的煤监局和省煤炭监管局管着煤炭安全监察、监管。一件事情,多家在管,各自都有“尚方宝剑”,相互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多头执法。(2)现行法律规定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的体制,客体单一,不利于发挥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导致许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无人过问,引发监察监管漏洞。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培训,同时又由其对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可以说,现有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难以应对我国幅员辽阔、煤矿数目众多的现实需要。甘肃省现有400多家煤矿,而省煤管局只有20个工作人员,专业人员不足一半,整天疲于奔命,仅对三大煤业集团的20多个矿检查一圈就得一个多月。(3)现有法律存在的监督性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管制性措施少于服务性措施,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重治标而轻治本,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的倾向,也导致了执法的被动和低效。(4)各地的地方立法虽也涉及煤矿安全生产,但都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管用。因此,加快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立法步伐,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加速立法调研,根据需要不断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修订和刑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的出台,尽快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配套性,改变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分散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的现状。三是给予地方立法以更多的空间,以解决地方独有的、特殊的问题。地方立法一定要立足本地实际,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责任感;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建设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严厉处置行政不作为,加大监察、监管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监察工作效率,强化政府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强制性的覆盖全煤炭行业的事故预防、赔偿和康复的一体化工伤保险体系;依法规范事故处理程序和伤亡人员赔付规定,加大事故成本;严格煤炭从业准入制度,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