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是代表法实施15周年。回眸15年的历程,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年6月,黄细花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紧急建议,建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暂停银行跨行查询收费,其行为可圈可点,堪称履职的典范。但是关于人大代表职务的内涵,在许多人包括有些人大代表的心目中并不清晰。人大代表的作用,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距离。
最近,天津发生了196名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事件的主角丁冰,不仅是人大代表,同时也是天津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按理说,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出来的利益代言人,但在此事件中,丁冰扮演的是另一方利益的主角。而事实上,这种人大代表角色的冲突,不仅仅只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个案,也同样发生在其他领域,如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垄断行业受益者与消费者之间,等等。
除了角色的冲突,还有人大代表角色的缺位。近些年来,关于取消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关于养路费“违法”征收、关于停止春运涨价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往往是以 “公民上书”的形式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虽然对公共部门进行质询或提建议,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类似群体利益的诉求如果由人大代表来做可能更合适、更具有建设性的效果。人大代表此时成了“看客”,不免处于尴尬境地。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作为兼职代表,履行代表之责乃是从属其主业的,因而人大代表具有较大的自行选择角色的空间。这在一定意义上让代表对自己的代表职务内涵的认识处于“凭良心干活”的“初级阶段”。即使自己当“看客”,也没有太多的负疚感。同时,人大代表干得好不好,作为选民很少知情,也就没有选民对代表的“偷懒”去“发难”了。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推出代表履职考勤登记制度,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以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以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名义去监督代表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
由此可见,让人大代表从“凭良心干活”到“不干活不行”还有许多路要走。在选举制度、兼职代表制等政治制度尚无法有大的改变的情况下,要避免人大代表角色的尴尬,目前最需要建立的是选民监督代表的可操作的机制,置代表于选民的监督之下,让代表履职处于“阳光”中。
首先,要建立公开代表履职情况的制度。一个代表到底当得好不好,首先要让选民或选举单位知道。从2006年开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推出了“议案、建议全接触”栏目,将代表议案在提请人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之前,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民众评议。这样,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就不敢敷衍了事。这的确是监督人大代表的有效“抓手”。除了议案、建议的提交情况,代表的其他履职情况也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在如何公开的制度建设方面,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该出手时还是要出手。
其次,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制度。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尝试的“代表述职”等活动,不能成形式,要让“述职”向“问责”推进。2005年开始,湖南省衡阳市的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在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部分省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后,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进行测评。继选举投票过后,对代表履行职责是否满意或称职进行“第二次投票”,意味着“问责代表”机制的启动。相对于那些走过场的“代表述职”而言,这样的机制无疑有更强的约束力。
当然,监督代表的制度还不只这些,关键是能否建立并应用起来。要让代表时时刻刻都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使得代表履职走向“实质性”的新境界,除了期待,我们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