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待任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本文讨论的离职待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免职的离职待任:有的等待被任命为本级政府组成人员,有的等待被选为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对这种离职待任,也有着不同的看法。争论集中在免职时间上:有的认为,应当先免职再离职;有的认为,可在任新职前免原职。认真研究解决离职待任问题,对于维护选举、任免的法律尊严和权威,使选举、任免得以合法、有序地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认为,离职待任的要害在免职问题。未免职离职似乎就是擅离职守;而未免职去政府帮助工作,更有不当干预政府工作之嫌,不利于人大监督政府。可能会有同志认为这种说法是小题大做。可是,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坚持职责法定、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他们的职务变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可以说,离职待任这种做法就是主张或者默认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不当干预政府工作。主张离职待任的视免职为“补办手续”,但是,在对当事人依法免职未予通过时,这种做法带来的麻烦,远远不是靠“补办手续”所能解决的。在免职未通过的情况下,还得动员离职待任人员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如果下一级人大选举离职待任人员担任新职,则因这种选举违反先免原职后任新职这个法律程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撤销这种选举结果。这样,事情就会更加麻烦。离职待任已为频繁调动大开方便之门,使选举、任免流于形式,丧失其应有的尊严与权威。笔者建议,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在其任期内一般不做调动,以改变“几百张选票不如一纸调令”的现象。如果确实需要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并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免职决定。拟任人员在人大常委会尚未对其作出免职决定前,不得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以维护选举、任免的尊严和权威。
免原职与任新职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法律手段。选举、任命新职出现的“风险”,不能构成离职待任的理由。某省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去一个设区的市待任市长前,强烈要求“不要免去我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因为我如果选不上市长,还是要回来工作的”。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担心不应成为离职待任的理由。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