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如何保证拆迁中的自愿与公平,这个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后并没有得到缓解,甚至尤显迫切。在这种情形下,涉及5473户居民的北京《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进行“全民公投”的尝试为世人瞩目。对于这一事件,舆论之所以高度关注,其源于媒体普遍认为酒仙桥危改事件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民主投票决定拆迁”。不过,尽管媒体认为这个危改事件是“民主投票决定拆迁”的样板,但许多人却并不买账,媒体纷纷质疑:“作为各自财产的拥有者,每个人只能对自己的那份契约负责,既然我没有权利通过自己的签名取走你银行里的存款,那么你又有什么权利通过选票上签字夺走我的应有之物?”“难道多数人投票能决定少数人的财产命运吗?”作者认为,媒体的质疑虽然有道理,但未免过于“前卫”与“后现代”,因为,在酒仙桥危改事件中,所谓的民主投票决定拆迁纯属一个伪命题,这种投票仅仅反映的是政府的民主作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事件。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委副书记巴长瑞就说:该危改项目是政府批准的项目,必须推进,不可逆转(《京华时报》2007年6月10日)。那么,既然酒仙桥危改项目“不可逆转”,投票的意义又何在呢?其实,投票只不过是“针对拆迁政策补充意见的民意摸底”(巴长瑞语)。说白了,作者认为,正如一些官员有敞门纳谏、充分听取民众意见的民主作风一样,此次酒仙桥危改项目用投票来“针对拆迁政策补充意见的民意摸底”,不过是政府比以往强行蛮干多了些民主作风而已,更愿意多听听拆迁户的意见而已。但是,这种听取民众意见作为自己决策的补充的民主作风,决不等于让民众自己决定命运的民主制度。民主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公共决策,利用投票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民主作风是一种权宜之计,决策者仍然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只不过是决策者愿意多听从民众的意见,以增强决策的民意基础和科学性,防止作出的决策没有得到民意的支持实施难度过大或者不科学不可行。说白了,民主是多数人作主,民主作风还是少数人为多数人作主,所以,民主与专制相对,民主作风与霸道相对。把民主作风等同于民主,也就等于庸俗地将民主看成是一些官员的宽宏大量、礼贤下士,看做是官员的开明作风,也等于说封建社会也有民主制度。是的,“民主也不是万能的”。民主必须设定合理的边界,民主可以选举公共官员、决定公共决策,却不能干涉个人自由,不能决定公民的财产。但是,我们始终认为,要谈论民主的弊端、民主与自由的关系,要防止民主带来的祸害,至少应当在民主进行了充分实施的条件下来谈,如果我们所处的背景是“伪民主”,或者仅仅是官员的“民主作风”,那么谈论民主的弊端不说没有任何意义,至少看不出意义有多大!“民主投票决定拆迁”议题的出现,实际上仍然是政府设置的议题,它通过对民意的征求,让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争议转换成为多数拆迁户与少数拆迁户之间的争议,它虽然让民众有了意见表达,却掩盖了政府早就决定好了拆迁项目的实质。仅仅是把一个“民意摸底”等同于“民主投票决定拆迁”,那么权力仍然还是在主宰我们的命运,民主就会庸俗地当做民主作风,官意仍然主宰民意。那么,我们既没有真正得到财产自由的保障,也不会得到我们想要的民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