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案解析

2007-12-29 00:00:00田必耀
人大研究 2007年10期


  2007年2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196名选民、小区业主联名向河东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罢免人大代表函。罢免案直接指向河东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帝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冰的区人大代表职务。丁冰是星河花园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也是河东区向阳楼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向阳一居委选区直接选出的区人大代表。
  开发商与业主、人大代表与选民,这两组看似不相关的概念,因为房产纠纷这个连接点,让两者从平行走向交汇。有人称,这是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一次由选民直接提请的罢免人大代表动议案。
  罢免动议提出后,公众和媒体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反应。有人认为,业主在两年多时间里拿不到房产证,还有小区景观、监控、扩建等15个问题没有解决,在穷尽谈判和诉讼等“救济”途径之后,业主只好以选民身份向开发商施加压力。罢免案展露了业主较高的维权水平。但也有人认为,业主维权可以直接找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法院起诉。“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业主没有必要“曲线维权”,从而罢免开发商的人大代表职务。
  其实,业主与丁冰房产纠纷的陡然升级,源于一个偶然事件。2006年12月30日,有业主发现丁冰的名字出现在《天津日报》公布的人大代表名单中,他们开始了从经济诉求向政治博弈的转向。正如2007年5月6日《新京报》的一篇署名文章所言,“一场发生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正逐步演变成为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当然,这起罢免案让人感觉“不过瘾”的是,选民不是针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提出的。选民的诉求是一张房产证,而不是收回手里的那一纸选票。有人甚至还怀疑罢免的正义性和选民意识的自觉程度。
  
  从选举权到罢免权
  
  “罢免人大代表是我们抓住了一个可以引起关注的契机,说成是一种手段也未尝不可。”星河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发言人兰群说,丁冰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不履行,他缺乏最基本的遵纪守法的意识,业主们两年多拿不到房产证,丁冰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
  按照选举法释义,罢免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最根本、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和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
  2007年3月29日,《中国青年报》的署名评论为这一罢免案的“适当性”做了诠释,“帝旺集团负责人没有积极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冲突,以尽量减少选民的损失,本身就是失职”。
  从法理上说,业主和开发商是一种公平买卖的契约关系。人大代表和选民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只不过“标的”是权力委托与被委托。这起罢免案意味着,业主开始在制度和生活的交接之处,寻找和思考人大代表职务的道德基准和政治品格之底线。而在以往,很多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则不闻不问。
  罢免这一“政治炸弹”的重磅力量还在于,除了代表职务可能被解除以外,丁冰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也将“动摇”。因为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职务丧失后,基于该人大代表职务而派生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丁冰一旦丧失区人大代表职务,其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也将同时被撤销。业主尝试以选民身份“制裁”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而丁冰则很“计较”自己的代表职务。民主的力量在博弈中渐渐放大。这是令人欣慰的民主新气象。因为,没有罢免权的民主是不完全的民主。从选举权到罢免权,的确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
  
  选举理性与罢免“恐惧症”
  
  星河花园罢免案“出炉”后,从各方的表现来看,都颇感不适应。
  据报道,丁冰本人感到“错愕”。他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在房产问题上的纠纷应该诉诸法律,“而不能把个人推到争执之尖”。
  而丁冰所在的公司的反应更激烈。天津帝旺集团马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罢免事件,我们整个集团都很吃惊和气愤,集团自成立以来,纳税4000多万元,丁总本人更是多次被表彰奖励。这么好的企业老总,选民怎么能要求罢免呢?”
  区人大常委会对罢免案的处理则非常“慎重”。河东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接到罢免函后,“及时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和汇报,等待上级机关的指导”;“协调和敦促有关部门解决老百姓反映的问题,譬如房产证”;“需要对196名选民的资格进行详细核实”。
  区人大常委会的慎重是完全必要的。但面对直选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人大常委会究竟应扮演什么角色?按照选举法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是形式审查,并“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然后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案的表决。一言蔽之,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搁置罢免案。就算罢免事实有误,罢免案还是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而不是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罢免程序。至于罢免是否成功,最终的决定权在原选区的选民手里。超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才能成功,否则罢免失败。
  考虑到罢免案的影响力和对罢免对象权利的保护,区人大常委会慎重和低调处理,倒是可以理解。但是,问题在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或人员对选民行使罢免权之理性的疑虑和担忧,有没有这种必要?
  至少从罢免动议产生过程来看,罢免并没有背离权利之理性。据报道,业主发现丁冰是区人大代表后,首先是一个业主代表提出罢免建议,先后经过了业委会讨论、罢免函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罢免提议公示、业主逐户签名、审核业主签名等程序。经过审核,在罢免提议上签名的317位业主,只剩下196名。选民对罢免动议案的细致慎重绝不亚于当初推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同时,选民还给丁冰留出了“改正”的空间,“我们不是不讲理的人。如果丁冰作出姿态,把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我们会给他改正的机会,撤回罢免案。”
  可见,选民在动议罢免的过程中,既没有人们想象中的“群情激昂”,也没有意气用事,更没有一条路走到黑,而是体现了群体理性。
  
  没有历练,就没有习惯
  
  在星河花园罢免案之前,2003年5月,有两起选民提议罢免人大代表案至今让人记忆犹新。一起是,因为“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广东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提议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职务。另一起是湖南株洲市石峰区映峰居民委员会的61名选民要求罢免“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居委会主任袁志良的区人大代表职务。
  罢免案提出伊始,社会各界对罢免事件作出了积极反应。但随后,这两起罢免案被降温处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调查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公开表态,“陈慧斌是非常称职的人大代表”,部分选民提出的罢免陈慧斌人大代表资格理由与人大代表法定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专门调查组对“罢免事件”进行调查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就该罢免案是否在原选区进行表决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一致通过不进行罢免表决。
  还有2004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望园社区的154名选民,就提请罢免魏景秀的区人大代表职务。罢免理由是,人大代表不履行其职责,不能代表选民利益。而人大常委会的回复结论是,人大代表的人品没问题,是个好人。
  选举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