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免费教育中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2007-12-29 00:00:00方增泉
中国教师 2007年6期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为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建立相应的制度。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定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师范生免费教育事关广大师范生的权益,事关教师教育改革的大局,事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职能,通盘考虑,整体设计。为此,应当科学界定、理顺政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制度设计奠定基础。
  
  一、师范生免费教育中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师范生免费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体是政府和师范生,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服务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其特点主要如下。
  1.体现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状况长期存在,教育发展不均衡、不公平的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果把教师培养看做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和全面提升将是一个缓慢的自发过程。国家通过公共财政干预机制来调控教师教育的发展,提高教师地位和职业吸引力,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2.学生选择的自愿性
  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都可以依照本人意愿,报考试点师范大学的师范生,大家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3.师范生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作为民事协议,师范生的权利与义务应是大致对等的。当前,大家非常关心师范生毕业后的就业去向。据中国教育新闻网2007年5月14日的调查,参与调查的257人中40.47%的网民关心“就业去向有什么规定”,“如何报考、录取”(19.46%)、“其他师范大学什么时间能享受这一政策”(26.85%),关注“免费的力度有多大”的仅有13.23%。这实际上也反映了人们对师范生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机会成本的权衡。
  4.师范大学将与政府形成授权委托关系
  试点师范大学作为独立法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试点师范大学作为公立大学,具体承担对师范生的培养和部分管理等任务。试点师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应是授权委托关系。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定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
  
  二、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教师教育是国家的事业,政府的责任。政府除了为师范院校招生、培养和教师教育创新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外,还应为师范生的出路和发展予以切实保障,这也是政府在师范生免费教育中制度设计的重点。
  政府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环境,加强信息沟通。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师范大学提供师范生的数量、质量以及学科专业等方面的需求信息和标准。要加大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高中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为师范生免费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政府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中央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并补贴生活费。政府要加大对师范大学的支持力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项目以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要进一步向师范大学倾斜。政府也可以考虑建立“教师教育基金”,基金不仅包括财政拨款,还可以对社会捐赠开放,以吸引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投入师范生免费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善基层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对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建立专项补助津贴。
  政府要加强对师范生在服务期的管理、监督和服务期后的专业发展等工作。在当前实施师范生服务期制度,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毕业师范生的接受和调配、管理、监督等工作;师范生所服务的中小学负责师范生的教学评估和考核等工作。各地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建立专项周转编制;在师范生攻读教育硕士、进修、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政府要加大对师范大学改革的支持力度,作好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师范生免费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确保高素质中小学教师的供给,关键在于师范大学的改革和教师教育体制、模式的创新。近年来,一些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和优势的师范大学,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选择,或通过扩大非师范专业的招生比例,或通过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并轨招生,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已突破传统师范大学的原有人才培养体制。师范大学的发展方向也在日趋综合化,为在综合化平台上培养高素质教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师范大学的改革与教师教育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师范大学实现转型的根本标志,不在于学科是否齐全,而在于建立起教师教育新的范式,将专业教育与教师养成相剥离,实现学士后的教师教育,即教师教育的教育学院化,从而完成传统高师深层结构的真正转换。战略转型顺乎潮流,应乎人心,不可逆转。国家要明确师范大学的发展方向,从政策、体制上支持师范大学实现战略转型,这既是顺应国际教师教育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也是应对大规模培养免费师范生的必然选择。
  
  三、师范大学要创新培养模式,提高教师教育质量
  
  师范大学要把好师范生入口关。招生方案的设计是关键点,既涉及师范生生源质量的问题,也有师范生招收数量的问题,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矛盾。在招生上应遵循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一个方案是在师范生、非师范生并轨招生的基础上进行二次选择,录取后享受免费师范生政策的优惠条件。另一个方案是将师范生招生计划直接分配到各省市自治区或部分省市自治区。目前,实行自主招生和直接录取相结合的方式,较为妥当和切实可行。在2007年招生来源计划中,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内蒙古、陕西、山西、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接招收师范生350多名,在其他省、直辖市则坚持师范生、非师范生并轨招生,录取后一年内由学生自主选择读免费师范专业。
  师范大学要创新教师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环节。在师范大学已经推进战略转型的情况下,师范生的培养已不可能再按照传统师范大学的学科专业教育和教师养成混合培养的体制和模式进行。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受传统结构、体制的束缚,师范大学的战略转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在各专业学院并存,教师教育资源分散,本应承担教师养成任务的教育学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这不符合教师教育大学化的趋势。因此,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师范大学必须建立起教师教育新的范式,将专业教育与教师养成相剥离,实现学士后的教师教育,即教师教育的教育学院化。“十一五”期间,北京师范大学将整合教育学科资源,实现制度创新,成立教育学部,推动教师培养重心上移;将推进“4+X”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提升教师教育层次,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模式,争取将“4+2”人才培养模式最终移到体制内,面向全国高校招生,实现学士后教师教育。同时,进一步发挥北京师范大学的学科优势,尝试培养教育博士,最终形成包括学士、硕士、博士在内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教师培养体系。应对师范生免费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将实施以下几种教师教育模式:主修师范专业模式,也就是免费师范教育模式;辅修师范专业,包括选修教师教育模块课程或攻读双学位;“4+2”教育学硕士培养模式,即非师范生在第三学年下学期经申请并通过考核,在完成第四年专业学习后,进入教育专业硕士阶段学习2年,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
  
  师范大学要构建精品课程体系,强化实践环节。当前,教师培养过程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比较突出。师范大学要面向新世纪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以及农村的教育实际,加大教师教育精品课程建设力度,重点支持农村教师教育课程的开发,延长教育实习时间。北京师范大学将依托现有的20多所附属或实验学校,再积极创办一批附属中小学,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在全国建立一大批基础教育研究和实践基地;实行导师制,由本校教师和中小学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指导师范生的学习、教育实习与研究。选拔一批优秀免费师范生,进入励耘优秀教师培养计划;实施海外(境外)学习计划,选拔优秀免费师范生到海外(境外)学习或见习,拓展国际教育教学新视野。
  师范大学要积极引导师范生服务中小学教育,积极辅导毕业生,畅通就业及继续教育、国际化等渠道。要加强师范生的师德和就业观教育,成立师范生指导委员会或拓展就业指导部门的功能,做好毕业生的跟踪、工作指导和服务、服务期满后的发展等工作,尤其是重点做好师范生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持续发展的系统设计。为此,建议解除对应届本科师范毕业生报考教育硕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的限制,改革目前教育硕士的选拔、培养方式和学籍、学位管理方式,允许师范大学面向全国中小学在职教师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
  
  四、师范生的权利和义务
  
  师范生在入学阶段主要承担的义务就是要与师范院校签订服务协议,承诺毕业后履行服务义务,服务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师范生毕业时一般回生源所在中小学任教。毕业时未落实教师岗位的免费教育师范生,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中途退出师范专业、未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或其他情况不愿履行协议内容时,应该退还所享受的国家资助经费的本息,并交纳资助经费50%的违约金。退还资助经费的方式也可以借鉴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
  师范生在学期间享受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所读高校规定的有关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除享受免收学费、住宿费和补贴生活费、实习补贴优惠外,师范生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国家奖学金和高校设立的奖学金的权利。师范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享有选择不同模式的教师培养模式的权利。
  师范生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学校规定的科目,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的目标,巩固专业思想,自觉践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德规范。
  师范生有要求政府落实教师岗位和深造的权利。对于任教服务期满、愿意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师范毕业生,政府部门要落实相应的教师岗位;到农村任教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在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给予优惠政策;师范毕业生因身患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基层服务时,可以申请服务暂缓,暂缓期不得超过两年。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