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报纸杂志上谈到一些行业的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问题。笔者认为,对此一定要科学界定,以利于制定科学的政策措施。首先,要正确区别二者。对产能落后与否是个技术判断问题,对产能过剩与否是个市场判断问题,我们不能将二者等同。其次,政府介入要慎重。由于政府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控任务和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任务,对行业产能情况必然要予以关注。但是,制定政策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即使是落后产能也不能说淘汰就淘汰,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予以明确,对不符合标准的才能强制淘汰。对违反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法淘汰。对过剩产能只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方法让企业自行淘汰,政府一般不予介入。第三,注意维护公众利益。对过剩产能政府介入与否,最主要的判断是看其是否危及到公众利益。对于影响并涉及到安全、环保、资源、群众身心健康等公众利益方面的过剩行业,政府可以也应该从维护公众利益出发,强行予以限制。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违反了相应的安全、环保、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政府强行限制淘汰也不必予以补偿。但企业确实产能过剩却未违反公众利益和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政府要求企业限制或淘汰过剩产能,则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妥善安置职工和资产。